高法做出法律解释宣布承包人非法转包合同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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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 00:32 中华工商时报 | ||||||||
【记者陆昀北京报道】 高法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做出解释 建设部近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近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并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
该“解释”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各类实际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工程欠款、建设工程质量等争议比较多的问题。其中明确,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以及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三种情形中任意一种,所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应认定无效。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如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该“解释”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法院将不予支持。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而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院应给予支持。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