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开征营业税 商场进场费变相合法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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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 13:1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备受关注的商场“进场费”再次成为争论的焦点。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明确规定商场向供货商收取进场费要上缴营业税。业界人士认为,税务局正式对此征税,意味着“进场费”变相合法化。 现状:“灰色”进场费
事实上,进场费是个“舶来品”,伴随着外资零售巨头的进入而蔓延,现已逐渐演变成“行规”。据了解,进场费一般包括商品通道费、管理费、行为保证金、宣传费等。现在这笔费用已大幅增长,成为商场的重要利润来源(本报曾有《供应商出血连锁超市零成本扩张》一文对此进行报道)。 昨天下午,四川供货商会一位负责人说,进场费一般要占到供货厂商年销售额的5%-10%,这个比例非常高。据称,目前“进场费”的收取大多不是公开透明的,甚至成为了一些商场的“灰色收入”。 焦点:商场店大欺客?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商家纷纷表示欢迎。家乐福有关人士表示,还没有哪条国家法令不允许超市收“进场费”,现在有了这个规定,今后更要照章办事。 好又多量贩人士也认为,进场费本来就是合理的。这是供货商购买“销售平台”的行为,不存在强迫一说。另外一些商家认为,商场收取进场费是参照国际上流行的做法,无可厚非。 但作为利益的另一方,供货商对此还是很不以为然。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经销商表示,很多供货商都认为商场是“店大欺客”,相关合同根本就是不平等合约。不少中小供货商甚至担心,超市会变本加厉地收取更高的进场费。 悬念:合法化与否? “向商场进场费收取营业税,就像对某些灰色行业收税一样,等于变相地把进场费合法化了。”昨晚,四川大学一位从事商业研究的教授尖锐地指出,商场的收费确实很高,给供货商的正常经营带来了很大的负担,此举可能会进一步加剧供货商的生存压力,不利于生产企业的良性发展。 但是,成都另一位资深商业界人士则认为,由于商场的经营管理是需要成本的,商场向供应商收取通道费用是正常和合理的。没有进场费,零售商则无利润可言。 昨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长郭戈平正式对此表态,“这个《通知》等于把进场费给明确下来了,在某种程度上也就合法了。”她认为,最核心的问题是,随着市场与企业的发展,怎么来界定不公平交易、怎么来界定垄断? 本报记者李永红 链接:收“进场费”要纳营业税了 据悉,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中,首次明确了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征税的原则: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记者董天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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