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公布国家林业局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审计结果(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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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 23:27 新华网 |
三是局机关部分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审核把关工作不到位。国家对林业治沙贷款的政策调整后,过去以使用多种经营贷款、增加创收弥补事业费不足为目的的贷款不再符合财政贴息条件,但造林和治沙项目仍保持贴息。我局对一些单位可能不惜伪造、变造贷款合同,以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行为,没有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工作中只注重下达项目计划,没有查验各单位的贷款合同原件,没有审查各单位贷款资金的到账情况和实际发生银行利息的情况,没有实施跟踪检查,对申请财政贴息的贷款项目没有到申报单位和项目实施现场进行项目检查。轻信上报单位申请文件,致使这些单位连闯几道审核关,充分暴露出我局在管理中作风不扎实,责任心不强,审核把关不严、不到位,具体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严重失职。 痛定思痛,为坚决杜绝类似问题的再度发生,我局下一步决定采取以下六项措施: 一是提高认识,在干部职工中深入开展思想教育和法纪教育。要在全局范围内开展一次思想、组织和制度的全面整顿。从局长到一般干部分层次进行思想教育和法纪教育,开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人民掌好权、用好钱的思想大讨论。对司局和直属单位一把手、主管领导和财会人员进行法纪、政策和业务知识的集中强化教育、培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法纪意识、责任意识和政策观念,使各级干部都认识到国家对林业的每一分投入都是人民的血汗钱,必须管好用好,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是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资金管理责任制。局党组成员进一步加强对分管司局和单位的领导和监管,实行领导和监管责任制。实行机关司局和直属单位一把手资金安全运行责任制,各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资金管理负全责,与国家林业局签订资金安全运行责任状。建立问责制,层层落实资金安全运行的管理责任,实行下级单位对上级单位负责、主管领导对一把手负责,分管领导一岗双责,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就追究哪个领导的责任,切实把资金安全运行的责任和措施通过组织手段落到实处。对资金管理出现较严重违纪问题的单位,其一把手和相关责任人员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出现严重问题的严格按党纪政纪给予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坚决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纪守法,对于触犯条规的,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一般工作人员,都要追究到底,绝不姑息。 三是进一步完善林业治沙贴息贷款管理制度,规范项目和贴息资金的审批程序。拟商财政部对《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完善贴息资金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审查制度,吸取以往的深刻教训,将仅审查复印件改为审查贷款合同原件。负责审核把关的人员要到项目单位所在地进行现场核实,检查有关账薄,核实贷款资金到位情况和利息支付情况,防止个别单位钻制度空子骗取贴息资金。强化监督职责,将林业治沙贴息贷款项目的审批、监督管理与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结合起来,确保只对符合贴息政策规定的贷款进行贴息。抓紧制定《林业治沙贴息贷款立项审核下达管理办法》,规范贴息贷款申报和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贴息贷款使用方向进行贷款项目的安排,严把贴息贷款项目审批关。对直属单位的贷款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从项目计划、贷款落实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检查,防止挪用、串用贷款资金,确保贷款真正用于造林治沙事业。 四是举一反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资金管理制度。一要建立重大项目安排及投资计划集中审批制度,成立重大项目和投资计划审查领导小组,对年度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及投资计划安排,由审查领导小组实行民主决策、集体审批。建立科学、合理、有效且相互制约的项目审批程序,使项目审批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严肃计划安排纪律,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和程序,擅自承诺和安排投资事项。建立健全政府投资的审计监督机制,完善重点项目的稽查制度,对国家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二要严格实行重大经济活动事项和大额资金支付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制度。树立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观念,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和国家财经法规办理,不得越轨,不得变通。严格履行资金审批程序,明确资金审批权限,凡属单位重大经济活动事项和大额资金支付,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所属各事业单位的重要理财活动必须定期向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是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格预算管理,对出现问题的单位调减其下年度经费,依照《预算法》和《会计法》追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特别是对林业重点工程,要严格执行《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责任追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格执行年度计划,对擅自调整国家投资计划,变更建设地点、调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以及挪用、截留、挤占国家建设资金的单位,采取停止审批新的建设项目,调减或停止安排、拨付建设资金等调控措施。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的规定。在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建设过程中,凡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