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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 沸沸扬扬牵人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 15:44 《中国经济周刊》

  

    文/姚国会

  近来,有关中国即将开征遗产税的消息不时见诸报端,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在西方国家,遗产税被称为“罗宾汉税”,即只对极少数富人征收,赋有“劫富济贫”的作用,而且人们已经很习惯缴纳遗产税了。但是在中国是否开征遗产税就成了一个特别令人关注的话题。有些“聪明人”甚至提前行动,开始采取避税措施,比如给年幼的孩子购买房产,上演“小鬼当家”的一幕。

  不能不看到,关于遗产税的各种议论中,较大的一个声音是:征收遗产税可以提高贪污受贿者的“经济成本”,淡化腐败动机。说遗产税能遏制腐败,未免言过其实,但说它能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却是世界所公认的。作为“富人税”,该税种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将避免上一代人的财富差距在下一代人身上延续,有利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遗产税以其在均衡贫富、缓解分配不公、防止两极分化、鼓励勤劳致富、引导公益捐赠等方面有可能成为一个优良税种。世界银行在《中国:推动公平的经济增长》一书中,曾充分肯定了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在减少贫困人口方面取得的惊人成绩,但也对1999年基尼系数0.437所反映的收入差异扩大的状况表示忧虑,并且预测如果收入差距和增长不平衡的趋势继续下去,基尼系数有可能在2020年上升到0.474(基尼系数在0.4~0.5之间收入差距较大;0.5以上说明收入差距相当悬殊)。很显然,贫富差距日益悬殊的矛盾已成为中国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主要矛盾之一。

  那么,要解决贫富差距问题,当前开征遗产税条件成熟了吗?显然,在中国,目前要开征遗产税所面临的问题还很多:如何解决由于先天禀赋差异导致社会成员付出努力与回报严重不对称进而引发的社会经济效率降低问题;如何改变国人传统的消费观念,放弃对财富的过度积累与继承,将手中的资产尽可能多地投入生产、扩大需求等等。而在所有问题中,人们最关心的是遗产税的起征点是多少。

  对起征点,有的主张低一点,以扩大税基;有的又说起征点低了容易损害弱势群体的利益。应该看到,开征遗产税,一方面要考虑有利于保护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有些国家征收的遗产税很高,不允许你将过多的财富留给后代,但我国现阶段,人们的认识程度还没达到西方的程度,所以,你得允许公民个人创造了财富后,将相当一部分财产留给子孙。另一方面,就是通过政府征收遗产税,调节社会财富,将征收的遗产税作为国家收入,作为公共产品、公共投资,来还给社会,还给老百姓。这里面有一个平衡点的问题。因此说,遗产税的起征点定多少,不能由几个人拍脑袋制定,应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这要有一个过程。

  资料1:国外遗产税税率比较

  美国遗产税制属于总遗产税制,从1976年开始,美国将遗产税和赠与税合并;采用统一的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8%,最高税率为50%,后者适用于遗产额达到2500万美元以上的纳税人。另外,遗产额在60万美元以下者免征遗产税,而对于非居民,也要缴纳遗产税,但税率比居民优惠,最低税率为6%,最高税率为30%。

  日本对遗产的课税,采取继承税制,即根据各个继承遗产数额的多少课税,是典型的分遗产税制。对居民而言,不论其继承的遗产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都要对其遗产征税;对非居民,仅就其在日本继承的遗产承担纳税义务。日本继承税税率共分13个档次,从 10%到 70%。

  意大利是实行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其征税方法是先按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然后再按不同亲属关系征收比例不一的继承税。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另一类是继承人或受赠人。对第一类纳税人统一采用第一种累进税率,对第二类纳税人则根据其与死者的亲疏关系采用不同累进税率。

  资料2:国外遗产税税制的几种类型

  (1)总遗产税制。即对死亡者遗留的所有财产课税,并以遗嘱管理人或遗嘱的执行人为纳税义务人。这种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实行“先税后分”,表现为先缴完税后再分遗产,税制简单,纳税对象明确,因而征收成本比较低。缺点是各个继承人所得的具体情况没有充分考虑,不能体现社会的公正原则。目前,实行这一税制的有美国、英国、新西兰、台湾香港、新加坡等。

  (2)分遗产税制。是对各继承人所得的财产课税,以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这种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先分后税”,表现为先把遗产分给各继承人,然后对每一继承人所得财产征税。优点是较能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缺点是税制比较复杂。目前,实行这一税制的有日本、法国、德国、韩国等国家。

  (3)混和遗产税制。即对所有遗产征税后再对各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征税的一种模式。这种制度的特点是“先总税,后分税”,表现为先对总遗产征税,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对各继承人征税,这样就既保证了税源,又体现了社会公正,税负公正。缺点是征收过程比较复杂、技术难度大,税收成本偏高。目前,只有加拿大、意大利、伊朗等国采用了这一税制。

  贫富差距的扩大有很多原因,收入差距的拉大,从社会的角度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就需要政府利用再分配手段。也就是说,制度性的社会分配不公,可以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障来调节,而非制度性的分配不公,只能通过完善党的纪律、反腐败这些手段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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