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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为什么拒建工会 (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31日 14:03 中国经营报

  

  中国的《劳动法》不输SA8000标准

  主持人:刚才专家也曾提到“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允许职工组建工会就工资等问题
进行集体谈判,是否应该被看做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部分?跨国公司在这个问题上是否存在言行不一?我们应该对这些标准持一种什么态度?

  常凯:“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产生的一个原因,就是在全球化过程中,企业主极度压榨工人血汗钱的事实被暴露无遗,SA8000(企业道德认证)等社会责任标准可以被看做是他们为了改善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商业信誉进行的一种“自救”。所谓“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是指除了为股东追求利润外企业也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即要考虑相关利益人,也就是影响和受影响于企业行为的各方的利益。而相关利益人中最主要的群体就是企业中的劳动者所以,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基本形式就是“工厂守则运动”。主要体现在一些跨国公司的生产企业链上。跨国公司在对这些供货企业下订单时,往往在价格之外,还要求对方企业用工达到劳工标准。有人把这种标准看得很高,其实只是一些全球广泛认同的核心标准。除了劳动力价格的问题,主要包括成立工会集体谈判的权利,实行同工同酬,不用童工,不许强迫劳动,执行最低工资标准,遵守当地法规等一些基本的劳工权利。事实上这些并没有超出我们的劳工标准,只不过我们对自己的标准宣传和了解的不够罢了。

  当然,企业社会责任在国际经济贸易中还有着“劳工贸易壁垒”的作用,我们也不应该忽视。但如果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符合我国《劳动法》的规定,那就应该推行。不能因为这些标准是国外组织制定的,是跨国公司推行的,我们就将其完全政治化,看成是外来势力的干涉而加以抵制。这种认识不仅对于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有害而无利,而且会在政治上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

  企业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不能靠一味压低工人工资来获得发展。虽然我国的低成本优势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劳动力供过于求造成的,但工资不应该完全实行市场化的定价机制,而还应该通过劳资力量平衡来调节。所以在保证企业基本的利润前提下,适当提高工人工资。当前整个国际社会都普遍面临着如何平衡劳资关系的问题。工人的力量是靠团结和组织形成的。雇主的权利是因为掌握资本和资源而具有的。应该赋予工人劳动力议价权。他们可以通过工会的力量组织集体谈判,为自身争取更为合理的工资。而形成这种规范的市场机制,不仅对于工人,而且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也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总之,允许职工组建工会,主动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必将有利于企业的长期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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