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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为什么拒建工会 (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31日 14:03 中国经营报

  

  “强资本、弱劳力”下的工会困局

  主持人:有的外企经营者表示,成立工会是职工自己的权利,若职工没有要求,他们
也没有必要建会;还有的跨国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向员工支付了很高的工资,而且也有内部沟通机制,所以没有必要成立工会。对于这些说法你怎么看?

  常凯:任何企业在跨国经营过程中,都必须遵守所在国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职工不仅享有工资权,还应该享有其他的相关权益。事实上员工需要的不仅是利益,还应该享有其应得的权利。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劳动者的权利通常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劳动者的个人权利,包括工资、休息休假、社会保障、劳动保护和福利、职业培训机会等。另外一部分就是劳动者的集体权利,包括成立工会、举行集体谈判,以及民主参与等权利。集体权利说到底是为劳动者的个人权利服务的,但没有集体权利,工人的个人权利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的保证。而成立工会是劳动者最主要的集体权利。

  有一些企业坚决不允许成立工会,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比如柯达不允许成立工会,并说工会不得使用柯达的品牌,就是一种不讲理的姿态。没有工人谁来创造和支撑品牌呢?和谐的劳资关系是符合双方共同的利益和长远发展需求的。而且从企业社会责任角度看,企业必须实施基本的劳工标准,其中最核心的就是要保障工人组建工会和集体谈判的权利。这是国际劳工公约的基本要求,跨国公司不该不懂这些起码的、常识性的国际劳工标准。企业要发展、要赚钱无可厚非,但必须要保证工人的基本权利,而不能侵害工人的权利。柯达的做法令人深感遗憾。事实上,让劳动者拥有合理的权利,对于企业的持续发展和稳定是有好处的,如北京吉普汽车公司的外方主动支持工会开展集体谈判,进而促进了企业自身的发展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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