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进一步放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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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 07:36 中国经济时报 | |||||||||
记者 唐福勇 北京报道 允许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之间采取境内委托外汇放款方式;允许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放款。这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新近发布的《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自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可以通过集团财务公司进行
外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只允许跨国公司成员公司以其经常项目账户和资本金账户内可自由支配资金进行内部运营。对中资和外资跨国公司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境外放款总额度标准,通过这一总额限定了跨国公司境外放款的潜在风险。 同时,要求最终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必须开立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所有放款资金都必须经过该账户才能汇出境外,所有还款资金都必须经过该账户才能划回原汇出资金的资本金账户和经常项目账户、偿还各参与该笔放款的境内成员公司。对于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其境外成员公司放款,《通知》要求其按年度核算的最末一日境外放款权益总额不得低于所对应境外放款的本金之和。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内部运营时,放款资金和还款资金必须全收全支,不得自行轧差和抵扣,防止产生投机行为和信用风险。 经国家外汇局批准后,跨国公司在具体办理境外放款时,可于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在批准额度以内,经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核准,一次性向境外汇出放款资金,也可分几次汇出放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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