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中资企业将可集团内融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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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 17:17 北京现代商报 | |||||||||
外管局“放手”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 商报讯 (实习记者 刘杰) 今后,困扰中资跨国公司走出去的流动资金短缺、融资困难等问题将得以改善。记者昨天从国家外管局获悉,外管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已于近日下发。从今年11月1日起,中资企业集团将可以通过集团内融资对境外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当前,在“走出去”发展战略的支持下,中资企业纷纷到国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但流动资金短缺、融资困难却成为制约境外中资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许多中资企业集团呼吁允许其通过集团内融资对境外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为满足企业发展需要对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在境内的运营,《通知》规定可以通过自身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以由境内成员企业相互之间通过银行委托放款的方式进行。对于跨国公司境内外汇资金在境外的运营,《通知》规定可以通过自身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以由境内成员公司委托境内银行向境外成员公司提供放款,还可以不通过银行由境内成员公司直接向境外成员公司提供放款。同时对境内委托放款和境外放款(或委托放款)均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还要求最终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必须开立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所有放款资金都必须经过该账户才能汇出境外,所有还款资金都必须经过该账户才能划回原汇出资金的资本金账户和经常项目账户、偿还各参与该笔放款的境内成员公司。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内部运营时,放款资金和还款资金必须全收全支,不得自行轧差和抵扣,防止产生投机行为和信用风险。 《通知》适用于中、外资跨国公司,跨国金融机构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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