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补充协议昨在港签署 内地进一步向港开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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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 17:09 北京现代商报 | |||||||||
商报讯 (实习记者 王毕强) 昨天,商务部副部长安民与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唐英年共同主持召开《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联合指导委员会高层会议,并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自10月27日起生效。 这次签署的补充协议是由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安排》和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
在货物贸易方面,补充协议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将对《第二批内地对原产于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的产品清单(现有生产产品)》中列明的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在服务贸易方面,补充协议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将根据《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的内容,在法律、会计、医疗、视听、建筑、分销、银行、证券、运输、货运代理等领域对香港服务及服务提供者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扩大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地域和营业范围。 此外,内地还将在专利代理、商标代理、机场服务、文化娱乐、信息技术、职业介绍、人才中介和专业资格考试等领域对香港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开放和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 补充协议还对《安排》的附件做出了补充和修正,规定:申请企业正式投产后,经香港工业贸易署和香港海关核查,由香港工业贸易署通知商务部,经双方共同确认后,内地即根据香港发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准予有关货物按照《安排》零关税进口。提供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应已获得香港从事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业务的专门牌照,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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