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增值税新政(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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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 15:20 《会计师》杂志 | |||||||||
苛刻的抵扣条件只能让部分企业受惠 《规定》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上述第三条所列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有欠交增值税的,应先抵减欠税。”
“规定这样的条件也是出于对税收收入的考虑,如果所有购进的固定资产都可以抵扣,财政方面可能难以承受。采取抵扣一部分、留底一部分的抵扣方式,仅对税收增量进行抵扣,可以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税源的稳定,以保证地方财政收入不会因增值税改革而在短期内影响过大。规定7月1日这个期限也是出于这种考虑。” 辽宁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告诉《会计师》。 陈双荣认为:“由于只是对今年比去年的增值税的增加值部分给予抵扣优惠,抵扣条件还是很苛刻的。”他举例说,比如2003年企业进销差额为50万元,2004年的进销差额为100万元,这样2004年比2003年多交纳50万元,这样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缴纳的增值税,在50万的限额内可以抵扣。如果企业购进200万元的固定资产,缴纳的增值税为34万元,可以全额抵扣,如果企业购进400万元的固定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为68万元,这样企业只能抵扣50万元,多出的18万元可以结转到下年。” 另外,从行业来讲,也只是限定在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军品行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对后两个行业有限制性条件)共八个行业。并且,对于企业要求必须从事以上行业的销售额必须达到50%(含50%)以上。也就是说,即使从事以上行业,但如果不是主业,也是不能抵扣的。 以上这些条件,大大提高了企业享受这项优惠的门槛,所以增值税的转型是有限的,陈双荣先生认为:“种种限制条件使增值税东北试点更像是一种‘好一点的补贴’。”因为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享有优惠。对于企业来说,这样的抵扣力度较小,仅有投资还没产生税收增量的企业就享受不到太多的实惠。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目前出台的政策只能算是税收优惠,虽然可以吸引企业进入,但所占的比例不会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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