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增值税新政(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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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 15:20 《会计师》杂志 | |||||||||
不是纯粹的消费型增值税
张美中认为:“从国际增值税实践来看,生产型只有中国在内的几个国家采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消费型。‘入世’后,我国若仍采用生产型,将会妨碍中外企业间的正常经济交往,不利于国内投资环境的改变。生产型增值税不利经济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不利于技术进步、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不利于完全出口退税三个方面。” 各国对于出口产品通行的做法是实行零税率,而我国的生产型增值税对外购固定资产部分已纳税金不予抵扣,因而国内企业在产品出口后得到的退税额中没有包含外购的所有产品的增值税税金,从而使出口产品的成本过高,使我国商品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生产型增值税尤其不利于技术密集型的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资本有机构成一般都较高,而且长期资本投入的比重较大。外购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得到及时抵扣,必然会加重这部分产业的税收负担。当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时,企业的经营决策、投资决策就可能过分依赖政府补贴,这是WTO原则不允许的。 张美中告诉《会计师》:“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引起了行业间的一些税收负担不公平。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如果换算成消费型增值税,其实际税收征收率达到25%,那么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流转税税收负担必然加重。这违背了税收原则中的‘公平’原则。” 陈双荣认为:“由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很多国家通常在消费环节商品价格和税款分开,让消费者知道为国家纳税的情况,很多人据此对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的区别存有误解,认为生产型增值税层层征收增值税,而消费型增值税只在消费环节征税。上述误解的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税制与国外税制的差别。国外所称的消费税实际上就是我国的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是让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除扣掉生产原料等变动成本中所含的增值税款以外,还可以把外购固定资产等固定成本中所含的增值税款一次全部扣除。也就是说,厂商外购的资本性支出产品,不算入产品增加值,这样,从全社会的角度看,增值税相当于只对消费资料征税,其税基总值与全部消费品总值一致,消费型增值税因此而得名。陈双荣先生对《会计师》说:“生产型和消费型的差别是在抵扣范围上,而不是在流转环节上。” 由于《规定》只把增值税的抵扣范围扩大到设备性固定资产,不包括非设备性固定资产和存量设备投资中所含的增值税款,而且还是分行业的。严格地说,东北税改并不是纯粹意义上消费型增值税,因为只是部分行业可以享受优惠,并不是所有行业,并且享受的优惠还有很多条件限制,企业产品仍负担着一部分固定资产纳税成本。而且,与国际上通行的普遍征收的增值税不同,我国目前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征收,广泛的第三产业征收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增值额中包括了大量来自第三产业的服务费用。 可见,目前进行的消费型增值税改革只迈出了很小的一步,而要实行彻底的消费型增值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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