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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可向境外成员放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 13:38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讯 (记者 孔华、禅京) 为便利和支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活动,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第一,允许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之间采取境内委托外汇放款方式,集合境内外汇资金,调剂境内外汇余缺。第二,允许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境内
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放款,集合或调剂区域、全球外汇资金,优化外汇资源配置,提高外汇使用效益。此外,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可通过集团财务公司、委托放款、境外直接放款方式进行。同时,境内成员公司间委托外汇放款、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开户、还本付息无需外汇局核准,可直接由受托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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