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外汇运用更加便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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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 11:23 经济参考报 | |||||||||
记者:李圆 本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27日发布通知,根据该项通知,跨国公司在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上的一些政策需求将得到满足,外汇资金运用更加便利。 这项名为《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我国资本
《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可以通过集团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以通过委托放款方式进行,还可以通过境外直接放款方式进行。同时,境内成员公司间委托外汇放款、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开户、还本付息无需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直接由受托银行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在谈到这项政策出台的背景时介绍,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经营已开始进入收获期,形成了相当数额的利润和剩余资金,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施统一的经营战略,外资跨国公司陆续提出了一些资金集合或境外运作的要求。同时,在“走出去”发展战略的支持下,中资企业纷纷到国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但流动资金短缺、融资困难却成为制约境外中资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许多中资企业集团呼吁允许其通过集团内融资对境外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为满足企业发展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出台了《通知》。 这位负责人解释,《通知》只允许跨国公司成员公司以其经常项目账户和资本金账户内可自由支配资金进行内部运营。对中资和外资跨国公司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境外放款总额度标准,限定了跨国公司境外放款的潜在风险。《通知》将“跨国公司”的定义为“同时在境内外拥有成员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这位负责人强调,《通知》不适用于跨国金融机构。 跨国公司从事境内委托放款,无须经外汇局核准,由受托银行按照《通知》规定的资格条件对其进行审核后即可办理。 这位负责人说,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需要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所有来自资本金账户和经常项目账户的放款资金都必须经过该账户才能汇出境外,所有还款资金都必须经过该账户才能划回原汇出资金的资本金账户和经常项目账户、偿还各参与该笔放款的境内成员公司。 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还需遵循总额度标准。中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从事境外放款,外汇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20%。外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从事境外放款,外汇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对外国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利润与外国投资者按投资比例享有的企业未分配利润之和。跨国公司每笔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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