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司法解释为农民工追讨工资提供法律武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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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 22:5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0月27日电 (记者田雨、陈菲)农民工讨还工资的难题在建筑业表现得尤为突出。由于建设工程的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许多农民工往往辛苦一年却拿不到工资。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一个司法解释明确,参与完成工程建设的农民工,如果没有按时拿到工资,可以直接起诉这项工程的发包人。法院也可以同时把工程的分包人列为被告。 这个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说,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起诉。从实际情况看,有的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后,没有进行工程结算或者对工程结算不主张权利,由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这样导致实际施工人没有办法取得工程款,而实际施工人不能得到工程款则直接影响到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因此,如果不允许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不利于对农民工利益的保护。 黄松有说,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义务都是由实际施工人履行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经全面实际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允许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不利于对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基于此种考虑,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司法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黄松有解释说,考虑到案件的审理涉及到两个合同法律关系,如果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不参加到诉讼的过程中来,许多案件的事实没有办法查清,所以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者案件的第三人;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承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这样规定,既能够方便查清案件的事实,分清当事人的责任,也便于实际施工人实现自己的权利。 对于司法解释中关于“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黄松有表示,如果发包人已经将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的,发包人就不应当再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因此,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并不会损害发包人的权益。(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