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公告办法》明年施行 欠税者将被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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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 18:30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记者马佳)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发布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新出台的《欠税公告办法》。根据这一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明年起如果个人欠税将被曝光。 《办法》规定,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度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公告机关为县以上税务局。企业、单位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厅公告。企业、单位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公告。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公告。 《办法》同时明确,对纳税人的“死欠”,税务机关可不公告,包括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以上的企业欠税,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