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依法废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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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 16:19 新华网 | |||||||||
新华网石家庄10月27日电(记者杨守勇)记者近日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障农民权益,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废止〈河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的议案》,一系列与时代发展不符的农民负担规定从此取消。 河北省1992年8月26日颁布实施了《河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它在规范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上发挥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农经工委主任张凤林说,根据国家农村税费改革的精神,2002年6月24日,河北省印发了《河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明确提出从2002年开始,取消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所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和集资;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目前村提留、乡统筹等费已被取消,代之征收的农业税及附加也正在逐步降低税率;从2005年开始,村内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劳务,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因此,这一规定中的主要规定已经过时,不再适用。 张凤林说,《管理规定》规定"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项目的设置、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必须经省物价、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报省政府批准。"而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规定,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规定》规定"严格控制向农民集资",而新《农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二者规定明显不一致。 鉴于这些原因,按照立法程序,河北省有关部门提出了废止《河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的议案,并获得了通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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