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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者身份证号将被登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 08:41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赵鹏)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新出台的《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根据该《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企事业和个人如果违反国家税收法规,拖欠税款,将被依法公开曝光。

  《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
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欠税公告的内容包括: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税务总局负责人强调,税务机关应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办法》规定的范围。欠税发生后,除公告外,税务机关应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对于税务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将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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