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94年新中国第一部《公司法》的实施。
二、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现代企业制度的论述;
三、十五大关于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论述;
四、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决议;
五、十六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论述;
六、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的论述;
七、2003年《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实施;
点评:这几次党的重要会议基本上成为国企改革从一个阶段进入下一个阶段的转折点,而《公司法》的实施则为国企治理结构的转型提供了基本规范和法律框架。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国《公司法》于1994年7月1日实施之前,新中国还没有现代意义上的、以资本为纽带的并有着完善的组织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公司形式。从某种程度上说,新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与股份有限公司是随着《公司法》的颁布而同时诞生的。与法人制度一样,《公司法》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改革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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