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不报告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要被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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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5日 22:3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张建平)金融机构不报告或未及时报告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给予相应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外汇局近日发布并实施的《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对此作出规定。
据外汇局有关负责人25日介绍,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开户资料或开户资料不全为企业开立外汇账户的,或者不配合外汇局对反洗钱信息的非现场或现场进行核查,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都将由外汇局责令改正,撤销外汇账户,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金融机构在办理外汇业务中违反反洗钱有关规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外汇局可暂停或停止其部分或全部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反洗钱有关规定,协助洗钱,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则》规定,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是指:企业或个人当日单笔或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所有现金外汇交易;个人当日单笔或累计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所有非现金外汇交易;企业当日单笔或累计等值50万美元以上的所有非现金外汇交易。 这位负责人说,去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从而与《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共同构建起我国金融领域反洗钱法规体系的框架。一年多来,金融机构向外汇部门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等反洗钱信息,外汇局加强反洗钱信息的筛选、分析,并与公安部门等配合,破获不少大案,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