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 私人投资及收益将受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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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5日 15:10 北京现代商报 | ||||||||
商报讯 私人对其合法取得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国家保护私人储蓄,国家保护私人投资及其收益。这是近日再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作出的规定。 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由所有权产生的。物权法草案对所有权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国家所有是公有制的基础。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草案对矿产资源、水资源以及城市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作了规定,并对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的法人财产作了规定。 ——集体所有是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草案对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以及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作了规定。 ——完善保护私人财产权的法律制度。草案规定,私人对其合法取得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国家保护私人财产的继承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如今已成为不动产物权的重要问题,草案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了详细规定。 法律专家表示,法律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在最高层次的宪法保护之外,还应有第二层次的民法保护,第三层次的各单行法保护。物权法对公私财产实行平等保护,这是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交易秩序形成的条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体现。 这部法律草案对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等作了详细规定。草案对公私财产的保护作出了详尽的规定。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他人的物权负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干涉权利人行使物权。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物权。私人对其依法取得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享有所有权,国家保护私人储蓄,国家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 专家认为,物权法的制定,就是要通过物权制度来巩固劳动者和企业的物质利益,从而调动起亿万人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从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