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打击金融票证犯罪 净化金融环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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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5日 11:10 法制日报 | |||||||||
编者按: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业的迅速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市场逐步实行对外开放,金融票证业务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涉及金融票证的违法犯罪案件却频繁发生,严重影响 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信用环境,影响我国金融业的正常发展。2003年,全国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共立金融票证类犯罪案件380
本报记者 翟惠敏 近年来,我国金融票证领域的违法犯罪案件频发,已影响到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社会信用环境和我国金融业的正常发展。自2001年4月全国部署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斗争以来,各级公安机关不断加大打击金融票证犯罪的力度,金融部门不断健全制度、强化管理,金融票证犯罪的发案数持续下降,其高发态势基本得到遏制,但总体形势依然严峻。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有关负责人日前介绍了当前金融票证犯罪的六大特点。 涉案金额巨大大要案频发 两年来,金融票证犯罪案件的涉案金额平均每年高达数十亿元人民币,大要案频发,严重危害正常的金融秩序,给地区经济乃至国家经济造成巨大威胁。如2004年8月,天津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票据诈骗案件,涉案金额达2.5亿元。 犯罪手段呈智能化专业化 2003年5月,上海市连续发生犯罪嫌疑人在自助银行磁控门禁系统上加装自制无线电子盗码装置,窃取客户银行卡密码和磁条信息后制作假卡实施诈骗犯罪的案件。2003年10月,上海市还发生了犯罪嫌疑人利用自制的盗码程序在银行网络上窃取客户银行卡信息后制作假卡实施诈骗犯罪的案件。近期,江苏又出现了犯罪嫌疑人在ATM机上加装带有记忆功能的键盘盗取客户银行卡密码的新型犯罪手段。在广东省公安机关近年破获的“JK1号”、“JK2号”和番禺市特大伪造信用卡案件中,现场缴获了盗码机、电脑、读卡器、晒版机、印刷机等全套制假设备,犯罪的专业化现象十分突出,其中有些设备都是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文化知识才能够操作的。 犯罪手法隐蔽欺骗性很强 今年5月,上海市公安机关破获沈某等人实施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以招工的名义,在报刊上刊登招聘广告,骗取他人身份证信息及其他个人资料后制作虚假身份证,再用假身份证到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等六家银行申办信用卡进行消费及取现,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 今年4月,杀毒软件厂商江民科技公司首次在互联网上截获“网银大盗”病毒,该病毒主要用于盗取客户网上银行的账号和密码后发送给病毒作者。5月,南京市公安机关经缜密侦查,一举将“网银大盗”病毒的制造者及传播该病毒程序的四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经查,从今年3月起,犯罪嫌疑人利用此病毒窃取网上银行客户的卡号和密码后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至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已成功窃取客户资金4.8万元。 这些作案手法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往往在犯罪实施完毕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案件才被发现,造成的损失很难弥补。 跨境团伙犯罪案件增多 2003年五六月间,上海、天津、山东等地陆续发生了韩国人信用卡诈骗案件。韩国信用卡犯罪团伙在其境内大量收集他人信用卡后带入我境内,勾结特约商户在POS机上虚假消费、套取现金,涉案金额达3400万元。 今年8月,北京、厦门公安机关又破获了一起以台湾人为首的信用卡犯罪团伙,使用伪造的JCB信用卡在我境内实施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案件,一共抓获了犯罪嫌疑人7名,其中台湾居民5名,涉案金额达99.25万元人民币。 新型犯罪手段呈上升趋势 近年来,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断推出新的金融业务,针对这些业务衍生出的新型犯罪手段呈明显上升趋势。如针对银行推出的电话银行业务后,利用手机转账实施诈骗的新型犯罪手段开始出现。此种犯罪手段表现为,犯罪嫌疑人通过其他途径窃取受害人银行卡号和密码后,利用手机拨打电话银行号码转账,将卡内资金转走。如镇江市某装配集团职工郑某,从车间统计员的电脑中窃取了车间多名职工的工资卡卡号和密码后,再用一张假身份证办理了一张联通假手机卡,利用多数职工未更改初始密码的特点,用手机先后60余次通过电话银行服务系统将其他职工借记卡上的资金转移至手机话费账户中,金额达5万余元。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多发 如福建泉州系列信用卡诈骗案。2003年以来,泉州市区及所辖晋江、石狮、南安、安溪等地相继发生了伪造变造银行存折、银行卡冒领存款、刷卡消费套现的金融凭证诈骗案件。这些案件都是团伙作案,犯罪嫌疑人分工明确,有人负责到银行柜台和ATM机前偷窥他人卡号和密码,有人负责专门伪造、变造银行卡,有人负责刷卡消费或到银行提现。此类案件地域集中,区域性特征明显,已经危及到广大储户的存款安全,严重扰乱了当地的金融秩序。公安机关开展专项行动后,至今已摧毁银行卡诈骗犯罪团伙1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60余名,破获系列银行卡诈骗案件150余起,缴获假卡百余张及制卡设备等一批作案工具,涉案总金额达1500多万元。三部门联合整治战果丰 半年破案2080起挽回损失1.77亿元 本报记者 翟惠敏 由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组织开展的整治金融票证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取得重大成果。据不完全统计,自2004年3月至8月底,全国公安机关共立金融票证类犯罪案件2954余起,涉案金额24.83亿元;侦破案件2080余起,挽回经济损失达1.77亿元。 这次整治工作的重点是涉及银行票据、信用证、信用卡等金融票证违法犯罪活动,目标是进一步净化金融环境,健全金融票证违法犯罪防控机制,推动社会诚信和金融信用体系的建设,维护我国金融业的正常发展秩序。 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迅速组织开展了金融票证违法犯罪活动的整治工作。山西、内蒙古、江西、山东、云南等地由公安、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银行系统的主要领导亲自挂帅,联合成立了联络协调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整治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北京、重庆、山西、山东、云南等地公安机关制定了周密的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本地整治工作重点。上海市公安机关将整治活动与打击“地下钱庄”犯罪相结合,整合警力,全盘部署。各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普遍提出了集中力量突破一批大案要案、加大追逃缉捕力度、对在侦案件线索及特点进行分析整理、及时串并案件等具体工作措施。 各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对在办案中发现的金融票证使用、管理等环节中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金融部门通报,并积极提出工作建议。 各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大了对票证卡等银行业务的监管力度,一旦发现票证卡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为有效防范和打击金融票证类犯罪活动,中国人民银行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活动的工作意见》,研究建立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以及金融犯罪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通报、移交制度。二是加强法规制度建设,研究规范和加强商业汇票业务风险管理的政策意见,草拟《银行卡条例》,对信息安全提出要求。三是研究新的防伪措施,积极推进票据防伪研发工作,就目前较为成熟的两种银行票据技术防伪方案向商业银行进行了介绍和推荐;统一了支付密码的业务和技术标准,规范支付密码器系统的使用,并积极组织推广应用;制定了银行票据改版计划,计划年内完成实施工作;提出了应对国际EMV迁移的战略对策,今年启动北京、上海两市受理国际EMV标准银行卡的实施规划。四是加强金融票证的安全管理,及时向各级分支行和商业银行通报了部分地区发生的不法分子利用变造支票进行金融诈骗的案件情况,明确提出了加强安全管理的要求;针对边境地区银行卡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拟在近期部署加强边境地区人民币卡业务管理工作,防范银行卡被不法分子用于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五是加强对有关票据制度规范和支付结算、支付清算规则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认真协调处理票据结算纠纷,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联合整治中,各地公安机关重拳出击,破获了一大批大案要案。北京、上海、湖南、海南等地公安机关破获信用卡跨境系列犯罪案件,抓获马来西亚及香港籍犯罪嫌疑人数十名,缴获假信用卡数百张。福建省泉州市公安机关将联合整治与本地打击和防范银行卡诈骗犯罪专项行动相结合,至6月底已摧毁银行卡诈骗犯罪团伙1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60余名,破获系列银行卡诈骗案件150余起,缴获假卡千余张及制卡设备等作案工具一批,涉案总金额1500多万元。天津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票据诈骗犯罪案,涉案金额达2.5亿元。上海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票据诈骗案,涉案金额1亿元,挽回损失近8000万元。云南省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票据诈骗案,涉案金额3000万元。北京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利用网上银行系统盗窃客户资金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共窃取267个银行客户资金总计100万余元,由于破案及时,未造成任何损失。-相关链接 一、刑法中对金融票证犯罪的相关规定 我国刑法对涉及金融票证领域的犯罪均有明文规定,主要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和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罪名。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主要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的犯罪行为。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主要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犯罪行为。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主要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 票据诈骗罪主要是指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以及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犯罪行为。 金融凭证诈骗罪主要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 信用证诈骗罪主要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犯罪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的犯罪行为。 上述罪名中,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属于特殊主体犯罪,主要是针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而制订的,其余罪名均属于一般主体犯罪。 二、金融票证基本知识 (一)票据基本知识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和承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所谓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所谓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所谓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二)金融凭证有关知识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金融凭证诈骗犯罪主要是针对银行结算凭证而言。银行结算凭证主要包括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和银行存单等。在司法实践中,也将借记卡作为结算凭证的一种。 (三)信用证有关知识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买方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给卖方即受益人的一种在其具备了约定条件以后即可得到约定金额的保证付款凭证。按不同的分类方法,信用证可分为如下种类: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CREDIT):是指在付款赎单时要求提供装运单据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是指没有单据,银行也保证接受或议付其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3、可撤销(REVOCABLE)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在开出后,议付银行在议付或承兑之前,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可随时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4、不可撤销(IRREVOCABLE)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此种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 5、保兑(CONFIRMED)信用证:是指经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 6、即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7、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后,于汇票到期日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此外,信用证还可分为付款、承兑、议付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对开信用证、循环信用证等种类。 (四)信用卡有关知识 信用卡是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签发给那些资信状况良好人士的一种特制卡片,是一种特殊的信用凭证。持卡人可凭卡在发卡机构指定的商户购物和消费,也可在指定的银行机构存取现金。 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信用卡的种类不断增多,概括起来,一般有广义信用卡和狭义信用卡之分。从广义上说,凡是能够为持卡人提供信用证明、持卡人可凭卡购物、消费或享受特定服务的特制卡片均可称为信用卡。广义上的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准贷记卡、借记卡、储蓄卡、提款卡(ATM卡)、支票卡及赊账卡等。从狭义上说,信用卡主要是指由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发行的贷记卡,即无需预先存款就可贷款消费的信用卡,是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国内的信用卡主要是指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即先存款后消费,允许小额、善意透支的信用卡)。-典型案件 马来西亚籍犯罪团伙系列信用卡诈骗案件 2004年1月14日,北京市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百盛购物中心现场抓获持假“VISA”卡购物的马来西亚籍犯罪嫌疑人颜某,随后又将涉案的另外3名马来西亚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1月20日,上海市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上海药房连锁总店将持假“VISA”卡骗购高档药品的马来西亚籍犯罪嫌疑人林某当场抓获,随后又抓获涉案的另外3名马来西亚籍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现已查明,上述8名马来西亚籍犯罪嫌疑人均属于同一犯罪团伙,该团伙自2004年1月由马来西亚入境后,先后在北京、上海两地大型商场、药店等消费场所,持假信用卡大肆骗购高档商品、名贵药品。公安机关共缴获伪造的“VISA”和“MASTERCARD”国际信用卡144张及价值约90万元人民币的赃物。该犯罪团伙有专人指挥,组织严密、内部分工明确。在马来西亚有人专门负责盗码,有人专门负责制造假卡,有人专门负责组织人员来华实施犯罪。 河南“2.9”系列票据诈骗案件 2004年2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立案侦办了“2.9”系列特大票据诈骗案件,抓获河南籍犯罪嫌疑人30余人。公安机关现已查明,自1997年以来,以仝某、黄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为首的犯罪团伙,先后流窜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江苏、安徽、湖北、陕西等9省市,实施票据诈骗犯罪案件70余起,涉案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涉案犯罪嫌疑人多达50余人。该团伙主要的作案手段是:犯罪嫌疑人在某地先以长期雇用送货人为名,骗取当地人员身份证件后在当地办理个体工商执照、成立公司、租赁房屋、雇用会计,并在银行开立账户。随后通过电话与一些厂家联系购进每笔价值约10至20万元左右的棉纱、坯布等业务,承诺货到付款,并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在收到货物后,犯罪嫌疑人先出具真实的商业汇票并与送货人一同到当地银行验票,骗取送货人的信任,再以先卸货、后给汇票为由收回真票,伺机用事先克隆的假汇票掉包。犯罪嫌疑人一旦诈骗得手,即以合同有问题未能履行或改用现金交易为由,到开票银行退票并将货物转卖后逃离作案地。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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