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委助推中国创投业欲赎七宗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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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4日 17:20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邹 愚 深圳报道 10月14日,在深圳召开的中国创业投资国际论坛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郭向军透露,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十部委联
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本土创投行业来说,意味着其从徘徊已久的灰色地带走入了阳光地带。 “办法将对规范行业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我们希望它能够尽快出台,同时我们也理解,期望这个文件解决创投业面临的所有问题是不现实的。”中科招商财政运营总监王平博士向记者表示。 千呼万唤始出来 发改委财政金融司金融处副处长刘键钧博士介绍,管理办法从起草到正式颁布,需要经历四个阶段,首先组建起草小组,形成草案;然后征求海内外各界意见,形成二稿;再次是在各部委司局级单位征求意见;最后是报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审。 据透露,2004年3月,十部委联合组建起草小组,对2002年起草的办法进行修改,形成第一稿。 6月,国家发改委和美国商务部举办“中美小企业与创业投资论坛”,会上,曾培炎副总理指示加快制定办法,7月,起草小组在征求美国专家和赴深圳创投公会进行研讨的基础上形成第二稿。 8月~9月,在向起草小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基础上,已形成第三稿。目前正在将第三稿进一步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据透露,第二稿的管理办法对于创投企业的设立、投资运作、政策扶持以及监管等各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 根据办法规定,创投企业主要为创投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有限合伙两种形式,其设立将采取备案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1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投企业时,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时,投资者不得超过2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 创投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需要符合的条件包括:实收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可以一次承诺,分三年缴足,首期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有至少3名具备两年以上创投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投资事宜等。 办法还规定,创投企业可以全额对外投资,并且可以以股权和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等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 在税收方面,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创投企业,建议免征所得税,并采纳台湾的“税收抵减”政策,规定投资者若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满3年以上,可按其投资额的20%申请一次所得税抵扣。 据知情人士透露,第三稿和第二稿最大的差别是关于税收方面,第三稿在税收减免等政策方面模糊了第二稿的详细规定,而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税收政策应该是最关键的部分,它对于社会资金是否投资创投有很强的政策导向作用。”一名资深业界人士评价。 对于中国本土创投来说,管理办法的出台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回顾历史,创投业的政策制定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在1999年,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研究制定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财税、金融扶持政策,2002年出台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也明确规定: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然而,由于缺少对创投的准确法律界定,很难真正实现政府的政策扶持目标。 2001年8月,外经贸部等三部委发布《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然而暂行规定在实践中遭冷遇。 2003年1月30日,科技部、外经贸部、国税总局、工商总局及外管局五部委又联合颁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以便为创业投资创造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 “然而,上述两个规定只是针对外资创投,本土创投并没有获得相应的界定以及法律支持。”法律界人士表示,这可以视为制定创投政策的第二阶段。目前管理办法的出台,则是第三阶段。 本土创投“七宗罪” 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秘书长王守仁教授认为,中国本土创投正在面临严重萎缩。 据统计,今年上半年的风险投资总额中,本土创投机构所占比例仅为15%,而外资创投机构占了85%。他认为“这主要是制度障碍造成的,即将出台的管理办法有望部分解决”。 实际上,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本土创投企业在设立和运作等各方面都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这客观上造成了其发展的障碍。 第一罪:对于私募创投基金缺乏法律规定:创投机构的设立上,国际上通行的是以私募基金的方式设立,这有利于创投企业建立内部治理结构,其出资人、基金管理人以及被投资企业创立者三者之间是委托—代理的商业关系。 我国对私募没有法律规定,创投公司只能采取自行管理的方式,自行管理造成两个情况:第一是董事会权力过大,而管理者权力过小,同时管理层缺乏稳定性。由于管理层是三年任期制,必然倾向于追求任期内利益最大化; 其次是对管理层激励太过随意,按照年度考核,不能建立长效激励机制。 第二罪:注册资金一步到位。按照国际惯例,基金注册资本实行承诺制,即一期承诺,分三期到位,这样能够根据投资进度决定资金到位情况,毕竟项目投资有个过程,不可能是一期就把所有资金都投入;而出资人可据承诺或到位计划去筹集资金,这样能够减轻筹资压力和节约资金成本,不至于造成资金大量积压。 但是我国公司法要求注册资金一次到位,创投公司的资金全趴在帐上,管理者要追求年度回报,大量的资金迫使他们寻找短期投资渠道,这无非就是两个出路,第一是炒股票,自己做庄或者委托理财,第二是变相贷款,也就是相当于开设地下钱庄,这样不但风险高,而且会扰乱金融秩序。 王守仁对此给予了形象的比喻:“创投是长期投资,相当于种树,等若干年树木成材或者结出果实再收获,但是现在客观情况逼着管理者种韭菜,有一茬割一茬,这是创投业的二律悖反。” 第三罪,投资限制。创投是投资工具,类似于证券基金,应当允许全额投资,必要时候还可适当举债。而我国公司法规定之一,商业企业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50%,这严重制约了创投业的投资能力。 第四罪,信息不对称。创投业存在两个信息不对称:第一是出资人和受托人(管理者)的信息不对称,第二是管理者和被投资企业的信息不对称;要预防这种信息不对成及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应该有相应的特别规定。 第五罪,管理公司生存困境。管理公司主要职能是受托管理旗下的创投基金,其管理费用应当列入基金的成本,其收益主要来自投资收益分成,国际惯例是二八分成,即创投基金的出资人占80%,管理公司占20%,但是由于国内创投企业实行自行管理,意味着管理公司要解决自己生存的问题,这就不可避免造成管理公司有炒股赚钱的动机,它也无法专心做投资。 第六罪,双重征税。目前创投业面临双重征税,即基金公司获得投资收益要征所得税,而出资人分红时又要征收所得税,创投业作为单个投资者的集合,它是投资工具,不应该是纳税主体,双重征税使得出资人收益减少和创投资金来源受到阻碍。 第七罪,审批制而非备案制:最新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当中,将改审批制为备案制。 危与机 王守仁认为:“本土创投已经到了一个关键时刻,再不扶持就有濒临夭折的危险,这对于中国投融资体制的改革是一个重大损失。” 自1998年中国本土创投兴起,至今已是第六个发展年头,在1998年到2002年度,中国大陆本土创投的成长非常迅速,但是,到2003年,本土创投开始全面下滑。投资总量由2002年的581亿缩减到500亿;创投机构数量也出现了首度负增长,由原来的296家锐减到233家。 据北京清科公司的调查报告显示,调查范围内的创投机构在2004年上半年共对80家国内及相关企业进行了投资,总投资额约为4.38亿美元,比2003年同期增长了31.86%,相当于2002年全年的投资额。清科公司总裁倪正东据此认为,国内创业投资行业将持续升温,下半年的投资额有望超过上半年,中国创业投资行业的全年投资总额非常有可能突破10亿美元。 然而,2004年创投业的繁荣是以外资创投为主导的。调查显示,外资VC的投资额占到上半年投资总额的85.44%,平均单项投资额逾千万美元,为本土VC的7倍多,投资数量为37个,略高于本土创投,而且在上半年IPO方式退出的项目中,外资VC占85%,本土VC仅占15%。 本土创投的萎缩除了法律方面的障碍外,也受到退出机制的限制,中小企业板的设立尽管成为鼓舞市场的一个信号,但是由于没有真正解决退出机制问题,本土创投只能是“望梅止渴”。 郭向军表示:“对于我国这样一个金融结构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发展中国家,更有必要通过相应的政策扶持来促进创业投资业快速发展。” 王守仁认为,随着中国经济从粗放型、资源型的发展向节约型、技术型及智力型发展道路转变,创投业的需求更大,现在要解决的是创投供给的问题,要解决供给,首先要解决供给的机制。他建议,管理办法虽然是由十部委起草,但是将来出台时不应以十部委的名义发布,而是以国务院法规形式发布,这样有助于解决税收问题,同时也能保证规章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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