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额回报作诱饵 非法炒卖骨灰格位敛财8700余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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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 15:00 法制晚报 | |||||||||
高额回报作为诱饵 非法炒卖骨灰格位 疯狂敛财8700余万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犯非法经营罪总经理被判6年 罚金1000万 其余8名同案犯分别获刑 本报讯(通讯员 陈实 记者 孙慧丽)北京房山静安墓园和墓园的总经理隗合利等人因违反国家规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大肆预售骨灰格位,非法敛财8700余万。10月1
法院查明,北京房山静安墓园及总经理隗合利,在建设静安纳骨堂过程中,违反国家“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骨灰存放格位;要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提供或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规定,于2000年5月委托余志伟等7人各自组成销售处,并在燕山设立分部,任命穆志怀为负责人,分别对骨灰存放格位进行预售。自2000年5月至2002年8月,北京房山静安墓园共预售骨灰格位18209个,销售收入8700余万元。 法院认为,北京房山静安墓园及被告人隗合利、余志伟、穆志怀等人的行为属非法经营,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非法经营罪 罪名 非法经营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量刑 犯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法定刑处罚。 情节严重是指 (1) 多次非法经营; (2) 经批评、行政处罚后仍进行非法经营; (3) 非法经营给国家经济、政治造成不利影响; (4) 严重影响公众生产、生活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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