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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杂志最新封面文章:珠光讼案(7)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 11:56 《财经》杂志

  

  清盘也难

  按照香港的法律程序,临时清盘到最终清盘有一个过程。

  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对一家公司进行清盘,法院一般不会马上颁出清盘令,但可以先委任临时清盘人,代表法院接管公司进行调查,向法院报告,并作出是否应清盘的判断。而一旦被确认正式清盘,则需由债权人会议选出正式清盘人,负责调查和保全被清盘公司的资产状况,并调查公司管治的问题以确定是否存在渎职甚至犯法的行为,进而考虑是否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正式清盘后,公司才会被注销。

  2003年8月下旬,作为临时清盘人,步卫国频繁的珠海之行开始了。几乎是在最初瞬间,人们即可观察到由于内地与香港司法不接轨所导致的境外清盘境内执法难局。

  珠光并不算很大的公司,其剩余资产中,最受瞩目者即包括上述“横琴地”与“唐家地”。2003年9月12日,临时清盘人代表珠光集团和珠光香港,向珠海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珠海市国土局和规划局收回关于两地的决定。不久,清盘人收到珠海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发出的一份《行政复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称原告“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对其申请不予受理。

  9月28日,北京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受清盘人的委托,向珠海中级法院提交两份行政诉状,分别诉请法院撤销珠海市国土局、珠海市规划局联合作出的收回两幅地块的行政决定。

  10月10日,两份令人瞠目的法院受理费通知单送达原告处——珠海中院开出的两起行政诉讼的受理费合计竟然高达877万元。通知单还指出,若原告方逾期(7天内)不交,法院将按自动撤诉处理。

  清盘人不服,认为这是混淆了行政诉讼案件的性质,并依法提起申诉。珠海中院于11月27日作出裁定,将预收诉讼费调整至正常费用,仅为100元。但同时,“鉴于没有涉及到具体争议金额,属于一般行政案件”,珠海中院决定将案件移交珠海香洲区法院审理。

  清盘人对案件移交珠海香洲区法院之裁定不服,再次提起申诉。2004年4月12日,珠海中院再次对清盘人申诉作出行政裁定,确定该案由珠海中院审理。

  半年后,2004年9月16日,两起行政诉讼终于在珠海中院一审合并审理。庭审持续半天,两名被告——珠海国土局、规划局均未到庭,分别委派律师代为出庭。此案未予当庭宣判。

  珠光集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权威人士就此事向《财经》表示,珠海市政府收回上述两幅地块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横琴地和唐家地1998年底被出让,但至今均未进行建设。“根据珠海市政府的有关条例,对于两年以上未开发的土地,政府有权收回”。

  他甚至透露:“收回去的时候,他们也没有说是无偿收回去的,就是说,还会有一些补偿的。”只是由于进入了破产程序,“我们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管层也就没有继续跟下去。”

  他承认,“一旦进入到法律程序非破不可的话,从(政府的)本能意识出发,也会考虑做一些保护自己的行动。但这不是强拿硬要,它的行为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清盘人律师周强则告诉记者,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不得已收回,也必须经过程序并给予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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