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委联合发文规范药品招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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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 15:26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本报讯 (记者 周思详) 包括发改委、药监局、工商局等在内的国家六部委近日联合发文,对药品集中招标作出进一步规范,多项规定针对前期社会舆论曝光的招标问题。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基调明显开始偏重患者利益。 《规定》要求扩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出发点显然是患者利益。
《规定》要求将医疗机构药品支出中80%以上的品种(中药饮片除外)纳入集中招标采购。具备网上交易和监管条件的地区,应将医疗机构广泛应用、采购量大、价格高的药品全部纳入招标采购目录。 区别以往更多偏向医疗机构的是,《规定》开始重视制药企业的利益,甚至明确规定了医院回款时间。 今后医疗机构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必须明确采购数量,并严格执行。在履行中标药品购销合同方面,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天。对于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必须按药品购销合同明确的品种、价格和供货渠道采购药品,不得再同中标企业进行价格谈判以扩大折扣让利幅度,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企业的药品。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明确规定,每一个集中招标采购组织单位每年实施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不得超过两次,还要简化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程序,不得要求投标企业提交上述规定以外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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