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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美国337调查宁波企业奋起应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 12:51 人民网-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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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宣军

  -美国制笔企业为自身利益向中国发难

  -宁波贝发集团斥资150万美金应诉

  -应诉结果将对中国笔业出口产生重大影响

  2004年7月20日,美国的文具生产企业San-ford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了337调查申请,指控中国、印度、韩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12家企业出口美国的标记笔(Marker pen)侵犯了该公司产品的“商业外观权”。

  制笔企业引发贸易争端

  近几年,由于中国、日本、韩国等国的笔类产品大举出口到美国市场,美国企业已经感受到了来自这些国家高性价比产品的竞争。

  据了解,仅2003年,中国出口到美国的标记笔(Marker pen)就有6亿多支,出口额8000多万美元,出口企业200余家,主要分布在浙江上海广东。该产品占美国市场的20%。在这种情况下,美国Sanford公司对中国、印度、韩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12家企业出口到美国的标记笔提起诉讼,有其必然的原因。Sanford公司对贝发标记笔侵犯其“商业外观权”的指控,是在贝发的产品质量已经被美国消费者认可、而价格上又比其他产品具有竞争力的条件下出现的,是美国企业在技术标准、反倾销调查等措施无法奏效,而“商标”和“专利”等更为有效和可靠的知识产权未被侵犯的情况下提出的一种贸易保护措施,对其他国家的企业来说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保护措施。迄今为止,美国企业已对中国产品提出多起337调查,中国企业应诉者寥寥,因而败诉机率增大。

  宁波是全国最大的笔类生产和出口基地,因此,倍受国内外同行的关注。巴西的圆珠笔反倾销案件调查才刚刚开始,美国又对宁波制笔业挥起了337大棒。前不久ITC宣布对原产于中国的标记笔发起337调查,在涉案的4家中国企业中,有3家是宁波企业,其中,宁波贝发集团的出口量最大,2003年出口达6624万美金。

  “商业外观”惹恼美国同行

  记者从宁波市外经贸局公平贸易处得到消息,针对中国标记笔的337调查,是由美国著名的文具生产企业Sanford公司于7月20日提出的。该申请指控12家公司对美国出口在美销售的标记笔侵犯了商业外观权,其中包括4家中国大陆生产企业。8月19日,美国ITC正式立案。

  宁波市外经贸局公平贸易处处长林宗耀告诉记者,在这起337调查案中的4家中国大陆企业全部来自浙江,3家在宁波,另1家在丽水。宁波贝发集团是4家涉案企业中的龙头,其余2家涉案的企业来自宁波的慈溪市,因其规模较小,无力应诉。

  据悉,“商业外观”是美国法律中特有的一项知识产权,根据此项权利,美国有权对进口产品除版权、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侵权情况提起337调查外,还可在产品外观相似性上提出质疑。此次Sanford公司正是凭借此条款,指控中国贝发标记笔侵犯了其“商业外观”。

  尽管贝发集团涉案产品在美年销量也不过50万美元,但仍准备斥资150万美金奋起应诉。从经济角度而言,绝对不划算。不过贝发的法律顾问周杰告诉记者,作出如此抉择,基于两点考虑:第一,放弃即是自动认输,放弃了争夺市场的权利,这将对贝发在美国的商业信誉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第二,我方应诉,可以捍卫整个行业在美国市场的利益,使ITC不能无限制地扩大对美国本土企业的保护范围,努力将本次337调查对中国笔类产品出口美国的影响降低到最小。对于该指控,中国几家涉案企业都忿忿不平,认为美方纯属刁难。事实上,关于“商业外观”概念,在美国本国都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仅笼统地规定:“消费者根据外观,立刻能辨别出某产品与著名品牌有类似性的,即属侵权”。而最终裁定,也由法官拍板敲定,颇具“霸王条款”。据了解,贝发在产品出口前尽管精心安排,进入美国市场前也曾到美国专利局、商标库里查询,如此步步谨慎,竟仍然防不胜防。

  宁波企业不会拱手相让

  美国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利用这一特有的法律频频对中国商品设置障碍,其真正目的不在于保护知识产权,而在于保护自己的市场份额。据了解,贝发涉案的那款笔在沃尔玛上柜仅2个月,其销量就是Sanford公司那款“类似笔”的7倍!贝发认为,消费者绝不会混淆外观,而是因为两种笔质量不相上下,但价格上贝发产品更具有竞争力,最终选择了物美价廉的中国笔。耐人寻味的是在Sanford公司所指控的另外11家公司中,有韩国企业,也有一些美国的进口商,但沃尔玛是贝发的进口商,Sanford公司却有意避开直接同商业巨人沃尔玛抗衡。据宁波市经贸委副主任俞丹桦分析,Sanford公司猜准中国企业的心思:对中国企业恶意骚扰一下,中国企业考虑到高额官司成本以及在美较低的销售量,大多会放弃应战,那么市场份额便拱手相让了。

  Sanford公司的算盘可能打错了。周杰告诉记者,贝发准备采取几步走策略。第一步,质问所谓“商业外观”侵权是否成立?按照法律程序,得做民意调查———是否一眼就会把贝发的产品错认为是某“著名商品”?第一步走不通,再据理力争两种笔有显著差别,因为贝发已非常明显地标有自己商标,在外形上也有明显不同,属宝塔型,有纹圈,起防滑作用。

  贝发集团总裁邱智铭在回答记者的提问时明确指出:“贝发积极应诉,其结果与不应诉肯定会不一样,虽然应诉的结果目前还无法预测,但贝发有充分的信心捍卫企业的合法权益。”

  宁波外经贸局副局长俞丹桦告诉记者,在国内企业众多对外贸易反击战中,浙江算是“高发区”,而浙江的龙头企业往往揭竿而起,逢案必应。从长远来看,暂时的躲避,只会带来更多的麻烦。

  相关链接:

  “337”条款是美国对进口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主要是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特别的是为了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进口的涉嫌侵权产品的侵害。337条款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指令海关禁止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口。如果ITC经过调查审理后认为进口产品确系侵犯产权,则可依据第337条款规定,发布两种命令:一种叫做:“停止令”,要求被指控人立即停止被指控的行为;另一种叫做“禁止令”或“排除令”,明令禁止这种进口商品进入美国。“禁止令”又分为“有限排除令”(或称“有限禁止令”)和“普遍排除令”。其中“普遍排除令”禁止某一种类的所有进口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有限排除令”只禁止被调查企业生产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而本次337调查申请人申请的是“普遍排除令”。

  《市场报》 (2004年10月12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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