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范围协助公安机关 证券公司判赔客户295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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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1日 09:07 北京青年报 | ||||
协助公安机关冻结了涉嫌经济犯罪的客户的股票账户,使得客户错过了赚钱的大好机会。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北京安慧北里证券营业部赔偿原告295万余元,理由是他们超出了公安机关的冻结要求。冻结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原告转移资金,但并不限制原告在协助冻结的证券公司进行股票交易。 原告佟某在第一被告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安慧北里证券营业部开设有股东账 户。因涉嫌经济犯罪,佟某的该资金账户于2003年10月被武汉市公安局冻结,冻结期为20天,冻结要求为“冻结其资金账户的提款,冻结其下设的29户股票转委托”。当月10日,佟某在其账户内股票市值降至约定的平仓线后,要求证券营业部平仓,但对方以该资金账户已被冻结为由拒绝接受原告的指令。佟某于是诉至法院。庭审中,二被告认为,他们是按照公安机关的冻结要求,对原告的损失没有过错。法院认为,武汉市公安局的执行事项,按照通常理解及武汉市公安人员的解释,冻结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原告转移资金,但并不限制原告在协助冻结的证券公司进行股票交易。因此原告的实际损失应为其要求卖出而第一被告没有接受其指令卖出之日可得的价款与其实际变现所得的价款差额。 宣判后第一被告提起上诉。(程婕 民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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