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联合通知问责国有商行不良贷款剥离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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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 20:42 银监会网站 | ||||||||
近日,根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剥离过程中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国有商业银行改制重组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的责任追究问题做出规定。 《通知》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应加强内部责任追究工作,建立问责制,加强内部审计和
《通知》在责任追究报告制度、责任人任用等方面也做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各监管部门报告责任追究工作,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责任处理情况。对违规违纪行为,必须在认定责任人后两周内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在一周内书面向各监管部门报告,并按监管部门的要求选择典型案例,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的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国有商业银行已进行处理的责任人,特别是已向社会公布的责任人,国有商业银行应视情节轻重,限制内部任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将视情节轻重,要求各金融机构在一定时间内给予任职或录用限制,或对责任人继续任职或录用的金融机构予以重点检查,以防范风险。 《通知》规定,国有商业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贷款发放、管理、处置、剥离过程中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不追查、不处理、或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将依照有关法规给予严厉处罚,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通知》要求有关银行将此次不良资产剥离过程中的责任落实、责任追究等具体情况逐笔上报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国有商业银行1999年至2000年期间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的责任追究问题也适用本通知要求。 相关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