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防止国资流失初稿面世 甫一露面引来热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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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 09:44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北京十月九日电 (记者 贾全欣) 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一直是海内外关注的热点。因此,国资委刚刚推出《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便很快在此间媒体上广泛传播,加以聚焦。 十月八日,在国资委网站上,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对外公开征求《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的意见。在征求意见稿中,国资委规定,中央企业在处 理重大法律纠纷中,造成企业重大损失并涉嫌犯罪的,相关负责人将被送交司法机关处理。次日,中新网以早间的黄金时间发出题为《国资委出新规:中央企业资产若流失将严惩负责人》的新闻,新浪网旋即给予转载。人民网和在京城颇有影响的《京华时报》也以“央企资产流失‘法办’负责人”为题对此进行了及时的报道。 据知,国资委在即将出台的《办法》中,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负责人作了三个层面的处理意见: ——中央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法律顾问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毫无疑问,这些规定,给玩忽职守者和渎职者敲响了警钟,让人们感觉到依法行政正在实施,新闻媒体以敏锐的嗅觉察觉到这是一个极好的新闻点。 几乎与此同时,《市场报》刊出“国企改革:方向绝对不会变制度决定后发优势”的文章,人民网也对此进行了转载。 文章认为,关于国资流失的争议,其实还涉及到对国资质量的判断以及对改制成本的支付。许多国有企业在账面上有几亿的国有资产,可能几千万就卖掉了,如果不作深入的调查研究,可能就会认为这是严重的国资流失。其实,那几个亿的国资有可能许多是几年都收不回来的应收账款或者是在仓库里放了几年的存货,是大量的不良不实资产,而国企目前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不能及时处理这些烂账,所以在改制时国资大量“缩水”是完全正常的。 对最受争议的管理层收购,文章指出,西方职业经理人在管理企业时得到的是市场化高薪,大企业CEO几千万美元的年收入是寻常事,而且还有很大部分来自于股权激励。而中国国企高管的薪酬长期以来的确是计划经济下的薪酬、是平均主义原则下的薪酬。因此,在国企改制时,根据实际情况对一些贡献较大的国企高管给予优惠性的购股计划是合理的。 诚然,在改革不断深化的进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会有人表达不同角度的看法,会引起大大小小的争论,这些都给新闻媒体提供了更加广阔的报道空间,同时也将给国有企业改革等问题,提供解决和完善的参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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