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负全责有望修改 新交法听证报告建议修改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 06:52 北京娱乐信报 | |
昨天,首都之窗网站全文发布了9月3日举行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立法听证会的报告。法制委员会根据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出一些修改和完善,请市人大在审议新交法实施办法时予以充分考虑。 听证会 机动车负全责 和骑车带人最受关注 本次立法听证会中的听证陈述人有16位市民。他们是从报名参加听证会的332位市民中根据对听证事项所持观点、代表性等情况,按各方意见人数基本相当的原则遴选出来的。 本次征求意见,有两个问题最受关注。一是“机动车问责制”,即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是否合理、可行;二是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的规定和骑自行车可以在安装牢固座椅内载一名学龄前儿童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建议一 按照各自过错比例 承担赔偿 针对“机动车问责制”,法制委员会建议作三方面的修改和完善:①增加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划定的条款,明确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②增加一条,对《交法》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细化,一是要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二是对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进行细化,首先明确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前提是要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开车时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且已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只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则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③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原69条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即只有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却没做到,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二 成人骑车可带 12周岁以下儿童 对于第二项听证事项,法制委员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自行车载人,并规定了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法规草案的相关条款修改为:①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可以在固定的座椅内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得驾驶自行车载人。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以载一名陪护人员。 信报记者 郭志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