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权之变(下篇):求解财政困局(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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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09日 11:36 《财经》杂志 | |
难解乡村债务 乡村债务问题不解决,无论机构如何撤并,乡财是自管还是县管,乡镇一级政府还是很难迈出重生的步伐 在进行乡镇财政体制改革的同时,有一个难题始终摆在改革者面前,挥之不去。这就是乡镇负债问题。 据黑龙江省税改办提供的材料,全省乡镇负债44.3亿元,村级负债90.8亿元。免征农业税后,乡镇收入剧减,根本无力偿还巨额债务。这个历史遗留问题不解决,无论机构如何撤并,乡镇一级政府还是很难迈出重生的步伐。 形成乡村巨额负债原因众多,其中60%以上是体制和政策因素。长期以来,中国的政治体制使得基层干部唯上是从,基层政府丧失了与上级政府谈判的能力。不少开支本来应由省级、县级负担,但是在官员任命制的硬约束下,责任被转嫁到乡镇,或者是要求基层政府资金配套。大量来自上面的验收、达标、评比使得乡镇政府疲于应付,增加了财政成本,耗尽了财政资源。 为了化解乡镇财政危机,使得免征农业税的改革得以顺利进行,此次黑龙江省《试点方案》提出了化解乡村债务的整体思路:“核清分类,积极化解,遏制新债”;同时,专门制定了化解乡镇债务和村级债务的办法,由省有关部门联合发文,指导化解乡村债务。 省税改办副主任陈大光向记者解释方案的精神:“化解乡村债务,首先是遏制,不允许出现新的债务。二是核清,按负债原因分类,比如义务教育、升级达标、吃喝花费分别有多少。三是化解,多管齐下化解债务。” 困难在于,乡镇组织的债权多是“无效债权”,其中有一部分是农业税尾欠。据统计,截至去年黑龙江全省列入决算的农业税尾欠总计1.9亿元;而乡村组织和村干部历年来为农民垫支农业税、各种杂费,计息合计9.3亿元。 这次黑龙江《试点方案》提出:对于2002年税费改革后新欠的农业税,农户有能力交纳的要依法清收,确无能力的经批准后予以减免;而税费改革之前的尾欠,中央有文件规定,暂时不予清收,黑龙江省只能变通处理:对不符合政策的税费予以核销,符合政策的暂不征收,确有困难的给予减免。 “我们先立足于自身化解一部分,然后剩下的属于政策性的、体制性的,积极建议国家给予支持。”陈大光告诉记者,“135亿元乡村负债中,据农业部门分析,其中16亿元是农村义务教育负债。这一部分我们希望中央财政能承担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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