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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严堵国资流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09日 08:28 天府早报

  成都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相关实施意见,对国企经营管理监督作出系列硬性规定

  早报讯 (记者 牛绍强) 国企经营管理者必须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成都市将制定国企经营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作出系列硬性规定。

  资产损失多部门联审

  《意见》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管理层的收购行为,以及转让国有股(产)权后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股权转让行为,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本级政府批准。

  在国有资产核销程序上,企业国有资产损失额在500万元以内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同级国资部门审批核销;企业国有资产损失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审计、监察、国资等部门联合核实损失,报市政府批准后方能予以核销。

  对外投资不能擅自决定

  《意见》要求,国有企业重大的对外投资行为须请示企业主管部门和国资监管机构,经同意后方能进行。市国资监管机构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根据企业规模确定对外投资具体标准。

  国有企业应依法制定重大经营决策管理程序,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建立重大经营决策的专家论证制度,同时建立投资预警制度,防止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资产流失处分责任人

  《意见》规定,国企经营管理者必须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成都市国资局将制定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国资、审计、监察和司法等部门应加强联系,及时发现和查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违法问题。对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定重大投资事项,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擅自转让、买卖、侵吞、贪污国有资产的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纪检、监察等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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