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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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09日 01:31 中华工商时报 |
【记者程凯8日北京报道】 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中央企业提高依法处理重大法律纠纷的能力和水平,规范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报送程序,国资委起草了《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并于今天在其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重大案件的处理,根据《管理办法》,国资委鼓励、促进中央企业依法独立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央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处理;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和分管有关业务的企业负责人具体协调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未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中央企业,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在企业负责人的统一组织下,配合有关业务机构具体协调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央企业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以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 中央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自案件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国资委备案。中央企业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国资委备案的文件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发。中央企业每年应当对本系统内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其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和今后预防措施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