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界:为何说《公司法》没有创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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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07日 16:03 国际先驱导报 | |
国际先驱导报记者 张皓雯 报道 对于现行《公司法》及其修改草案,中国法学界认为应有进一步修改。就此问题,本报记者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崔勤之和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施天涛进行了专访。 “高门槛”难防犯罪 《国际先驱导报》:《公司法》草案中,降低了设立公司的资本门槛,这是否有益于促进公司的设立? 施天涛:对资本门槛有所降低,但是没有废除掉。设立股份公司,最低仍然要拿1000万元做注册资本。有1000万,我干嘛要设立公司。正因为我没有钱,所以我才要设个公司赚钱。即便是有限责任公司,现在门槛降低到5万元,但也是因人而论,像贫困地区,拿出这个钱,也是很困难的。现行《公司法》中的资本实缴制,草案改为首付30%,剩下分期2年缴足,这个折衷方案既不能促进自由、降低成本,又不能保障交易安全。门槛降低没有实质意义,5万和10万没有本质差别,实缴制与分期制也没有本质差别。 《国际先驱导报》:立法者认为门槛太低容易被人滥用,导致犯罪。 施天涛:有这个门槛,欺骗、诈骗的事情照样有。有门槛,它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应付你,照样欺骗。资本门槛如果取消了,这边取消一个制度,那边就要增加一个制度。设立公司方便了,如果真正出现欺诈等行为,《公司法》这方面的立法就要加强了。先易后难,这种设置是比较合理的方式。我先让你进来,你做了坏事,还有相应制度来制约。 我们现在正好相反,进来很难,但是进来之后做了坏事却没人管。公司出事后怎么规范,草案的力度不够。 公司面纱不能随便“揭” 《国际先驱导报》:新草案规定了“揭开公司面纱”,是否意味着对债权人的保护加强了? 施天涛:这个制度主要是为了抑制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特权,而且与降低资本门槛是互动的。但这个制度的适用非常严格,要有充足的理由,不能随便“揭”。 草案里面写得很简单,其实这个制度要应用起来,是非常复杂的。草案中写,在人员、资金、财务上,股东和公司混同就可以揭开公司面纱。这种写法,我觉得非常不负责任。按照它的说法,这个条文根本没法实施。因为在公司里面,从某种意义上讲,人员混同、财务统一、关联企业间资金的一些调配,有一定的合法性。很多企业中,股东既当董事,又当经理,是个实际现象,也有一定的合法性,而且很多法律也承认这种合法性。 从立法技术上讲,这些条文考虑得不够周密,只是表达了揭开面纱适用条件的一个方面。如果这么写法律的话,适用起来会非常危险。 规定抽象,等于无法可用 《国际先驱导报》:草案中对董事、经理的责任规范到位吗? 施天涛:董事、经理的责任主要涉及董事经理的受信义务承担,包括对公司承担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前一个针对的是董事经理的责任心:你把公司交给我管理,我管理失误了,就要承担管理失误的责任;后一个针对的是董事经理的良心:人家信任你,把钱委托你管理,你却监守自盗,背叛主人,当然也要承担责任。 相对而言,新草案对董事、经理的忠实义务是有一定规范,但涉及管理本身的责任,则规定得简单抽象,没有标准可以掌握,难以操作。 崔勤之:像这类有关违反《公司法》应该承担什么样责任的问题,在规定的时候是有一些难点。《公司法》草案的规定太简单,出了事,董事承担全部责任。我觉得不公平,而且他承担得了吗?如果损失100万,他可能根本赔不上。西方国家的规定就比较细,什么样的情况董事应该承担责任,什么情况董事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没有可操作性,就等于无法可用。 别迷恋独立董事制度 《国际先驱导报》:草案规定了独立董事,怎么看它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施天涛:我原本是不赞成在《公司法》中写上独立董事的。现在草案规定,独立董事只适用于上市公司,这个写法当然没有问题。但似乎多此一举。上市公司是否需要独立董事,证监会完全有这个权力规定。 有人说,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没有基本法依据怎么办?这个不对。现行《公司法》并没有说外部人就不能到公司内去担任董事。况且,独立董事终究还是董事,《公司法》中关于董事的一般规定,都适用于他。 独立董事对公司治理的影响是积极的。但不要赋予它太多的期待。让独立董事去看管执行董事的良心——他能把这件事做好就不容易了。公司的发展还是要靠内部董事,对少数股东的保护,你也别指望太多。 崔勤之:《公司法》草案规定公司可以有独立董事,但是中国现在的股份公司和独立董事制度,不是对接的。英美法系之所以实行独立董事,因为他们实行的是一元化的组织模式,而我们是并列式的组织模式。这就没法对接。 不是独立董事制度来了,就都好了。我主张在股份公司中规定一个可选择的机制:可以采取并列型,也可以采取单一型;如果是单一型的模式,公司就可以采取独立董事制度。像这样的问题,怎么去规定都是大问题,不是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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