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已经回收收费站却不撤事出何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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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07日 15:01 南方日报 | |
社会观察:韶关市南郊大道建成收费满10年,群众认为收费站该退场了,有关方面称还要收费22年—— 收费站不撤事出何因? 本报记者 魏方 实习生 洁灵 喜绒 撰文摄影 韶关市南郊大道建成于1992年底,次年初开始收费。当地群众认为收费10多年,早应该还清了贷款,收费站也该撤掉了,但又听说撤站遥遥无期。日前,读者致电本报,反映了这个让他们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 群众反映:收费10年早应还清贷款 群众在来电中说,这条长不到8公里的市政道路,听说当初是市政府贷款一亿多元改造的。“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我们理解政府的苦衷;但收费近11年,就按一辆车平均收费7元、每小时平均车流量800辆次计算,一天的收费就是13.44万元,依此类推,一年的收费最低也有4800万元之多,10年下来,最保守的估计也有4.8亿元,贷款应该还清了,收费站也应该撤掉了,应该“还路于民”了。但听说收费要收到2026年,这里边有什么原因呢? 读者还说,经批准,最近曲江县已改为韶关市曲江区。如果这个收费站继续存在,不但影响外来投资,更会影响城市形象;而且,收费站给市民的生产生活也带来极大不便:每天,往返韶关市区和曲江区的车辆不计其数,其中许多人是往返两地上下班的。往返市区上下班也要交路费,而且收费站还要再存在22年,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吗? 记者观察:每小时车流量最低800辆次 经过收费站的车流量真的有那么多,每天的收费额也像群众反映的那么多吗? 为此,冒着炎炎烈日,记者日前做了个试验:从上午10点到10点半这个非上下班高峰期,记者所带的两个实习生统计从韶关市区开往曲江区的车流量,记者统计相反方向的车流量。半个小时数下来,记者这边得出的最保守的数字是430辆次;实习生得出的最保守的数字是420辆次。其中,记者这边排除了公共汽车、摩托车和个别军警车辆;实习生那边也排除了公共汽车和摩托车。如此,按最保守的计算,经过这个收费站的车辆,一小时至少有850辆次。 记者注意到,收费站的正前方竖立了一块牌子,上边清楚地标明了各类车辆的收费价格:一、二、三、四、五类车的收费标准分别为2、7、15、20、30元。其中,一类车即指摩托车,而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殡葬车和军车免费。 有关部门:继续收费事出有因 当天上午,几经周折,记者才找到主管该收费站的韶关市公用事业局。该局办公室主任让收费站的两位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情况。当天下午,这两位负责人向记者提供了一份今年年初已呈报给上级有关部门的材料。材料上说明—— 南郊公路改造工程1992年6月动工,1993年完工。道路全长7.8公里,工程总投资为14550万元,资金来源全部为社会集资和银行借款。项目于1993年1月1日经省政府批准,在南郊设站收费。前期因收费较少和债务利率偏高,1993年至1996年,项目一直亏损;至1996年底,负债达2亿元。 1996年为解决群众集资8381万元多年未能还本付息问题,韶关市政府引进境外一家公司的投资,组建了中外合作经营韶南公路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公司合作期为1997年至2026年,共30年。 至于收费情况是,1993年至2003年底收入共29664万元。开支情况是,一般情况下每年的正常开支约为2500万元。2003年因收费增长较多和为全站职工补购了养老保险,所以全年开支增大了一些,为2728.41万元。其中:税金505.15万元,路面维修费148.58万元,路灯维护费10万元,绿化费37.58万元,环卫费26.52万元,保安费用33.85万元,工资福利200.01万元,养老金94.06万元,医保9.54万元;其他费用68.69万元;债务利息399.05万元;付港商红利1195.38万元。 到2004年6月底止,项目总负债为7436万元。其中:欠建行贷款1000万元;欠市财政局借款1000万元;欠延期债券1518万元;欠公路局撤站补偿款1173万元;欠其他单位借款574万元;欠外商应分配利润2171万元。 建议:有关收费应审计 根据资料显示,今年收费站的车流量日平均有1.1万辆次,最高峰的时候有1.7万辆次。如此,与记者观察计算出来的应该差别不大。但有关负责人补充说,一般有20%-25%的车辆按规定是不收取费用的。 而他们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的一些情况,在材料中并未体现出来。比如,其中一位负责人说,实际收费是按11.5公里收费的。群众对此表示不解:既然全长7.8公里,凭什么按11.5公里收费呢? 为此,当地群众建议,对这11年的收支情况,最好由上级审计部门进行严格审计,以便弄清真实情况。他们质疑说:收费站上方的广告位的招租,据说每年收入至少有2万元,这笔收入计算进来了吗?群众问,这个收费站真的要收费到2026年吗? 相关链接:《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 第21条 经营性的公路项目经营期满,应立即停止收费,撤销收费站。非经营性公路项目还清投资本息后,原则上也应停止收费,撤销收费站。个别特殊情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收费期,收费上缴省财政,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非经营性公路项目的还贷总额以省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施工决算为准。 第22条 禁止将收费站发包给任何单位或个人承包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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