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要求据实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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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7日 23:5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9月27日电(记者陈二厚)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的原则、范围与实施办法。要求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按照“据实核减,公正、公开,减地减税、无地无税”的原则,认真做好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核减管理工作。 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与常年产量、计税价格一起,是农业税征管的三大要素。由于目前我国农村仍然存在着个别因国家工程占用、退耕还林以及受水冲沙压后无法耕种但没有及
《通知》强调,凡改变农用地性质不能再用于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都应当按照实际情况予以核减,并相应核减农业税依率计征税额。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核减范围包括:已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农业税计税土地;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但实际已转为建设和农村兴办公益事业用地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因自然灾害损毁造成无法复耕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其他已征占应当核减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对于农业税计征土地因上述原因减少的,农业税征收机关都应当予以核减。 《通知》指出,对于核减范围内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农业税征收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及时掌握有关占地资料,根据农用地转用手续和实际占地情况主动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农业税征收机关对纳税人或者农业税计税土地发包人提出的核减申请必须认真受理,要及时派人实地调查核实计税土地减少情况,做出予以核减或不予核减的决定后,通知申请人。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须经县(含县)级以上农业税征收机关的批准。农业税征收机关要按核减的计税土地面积相应核减纳税人的依率计征税额,并将计税土地批准核减情况进行公示。 《通知》强调,农业税征收机关对计税土地的核减政策、办法、程序和结果要公开、透明。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应将计税土地核减情况纳入执法检查范围。对纳税人或者农业税计税土地的发包人提出的农业税计税土地核减申请,农业税征收机关如无故不受理,应由上级征收机关责令受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应核减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农业税征收机关未予核减的,应由上级征收机关责令核减,同样也要追究主管人员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税务总局负责人强调,只要农业税计税土地被占用,不论有无手续,都要先行核减,再补办手续,不得将这部分面积计算的农业税负担平摊到农民头上。农业税计税土地核减政策的贯彻落实是农民减轻税负、增加收入的关键,各地必须不折不扣地将这一政策落到实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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