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由CCTV《经济半小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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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关注证券市场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问题。昨天,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这个征求意见稿包括了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二、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三、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知情权;四、上市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五、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
业内人士分析,这个征求意见稿最核心的内容,就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那么,证券市场上对这个征求意见稿,有什么反应呢?来看看我们记者今天对证券市场的采访。
新闻:市场投资者券商反应 投资者有说话权
一位投资者告诉记者,“这也是一个长期性利好,这也是一个进步,我觉得至少说,它让股民说话了。”
记者在证券营业厅了解到,对于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投资者认为,最实质的利好是让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决策有了发言权。当大股东的决策损害了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时候,以前他们只能用脚投票,而征求意见稿则赋予了他们独立表达意见的机会。尽管在今天收盘时,沪深两市略微下跌,但这些投资者也表示了理解。投资者说:“这个利好,因为前期已经被市场消化了,所以今天冲高回落,也是正常的。”
那么对于券商而言,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他们是怎么看待的呢?在华夏证券研究所,董晨副所长认为,它从两个方面体现了实质性作用。董晨表示:“一个就是分类表决机制,有利于卡住上市公司再融资,另外一个方面,它还规定必须分红,分红的政策要写在公司,章程里面,或者说你不分红的时候,必须在你的定期报告里,进行解释,那么就有利于督促,市公司给市场进行分红。”
董晨告诉记者,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着一种独特的现象:三分之一的股份可以流通,三分之二的股份不能流通。获得同样的股权,流通股东出的价格大约是非流通股东的10倍左右。这就是大家常说的股权分置。正是这种制度设计的缺陷,导致了上市公司侵害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现象频频发生。这一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就相当程度上抵消了这种现象对市场的伤害。董晨说:“一方面遏制住你圈钱,另外一方面又使,你的钱能够回到市场里,提高市场真实的回报率,所有这些都有利于市场的自身,投资价值的提升。”
同时,董晨也认为,在征求意见稿中,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对上市公司强制分红,因此,征求意见稿要想落到实处,还需要具体细化。董晨表示:“很多方面关于指标,关于你没有落实的时候怎么处罚,我认为都应该具体的细化,如果细化很到位的话,对证券市场各方面将会,起到一个很大的,一个督促作用和监督作用。”
目前,国内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大部分是非流通股,它们集中在少数大股东手上,一些大股东利用手中的股权,左右上市公司的决策,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样就形成了一股独大的局面。而证监会的征求意见稿,对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作出了新的约束,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监督权。那么,中小投资者又是如何看待这些变化呢?记者今天在股票市场上进行了一个问卷调查,我们来看看统计结果。
数字调查:投资者意见
为了调查中小投资者对征求意见稿的看法,我们在北京几个不同的证券营业所,对50个不同职业、不同收入群体的中小投资者进行了问卷调查和随机采访,这些调查对象大部分是今天早上看到征求意见稿的。投资者告诉记者,“这绝对是个利好,而且应该是个长期的,稳固的大利好,因为是制度上的改革,给流通股东的说话权。”
在我们调查的50个中小投资者当中,认为征求意见稿对市场的影响将是一个长期利好的有27人,为54%,只有16%的人认为这是短期利好。其余30%的中小投资者认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还不明朗。投资者表示:“我觉得不太明朗,就是没有具体的步骤,就是怎么参与法,没有具体的东西出来。”
在征求意见稿中,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要经过流通股股东半数以上通过,才可以实施,而且要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那么这些防止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的措施,中小投资者是怎么看待的呢?投资者说:“那当然是有作用了,上月回调一下子,大盘一升,开户的就多点了。”
在我们的调查中,有25个中小投资者认为,征求意见稿实施后,他们的利益能够得到保护,约占被调查者的50%。只有23%的投资者认为,他们的利益还会受到上市公司的侵害。另外关于征求意见稿的作用,投资者也是反映不一,认为能够节制上市公司圈钱行为的为24%,认为向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迈出可喜一步的为12%,认为可以降低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操控以及资金占用的为10%左右,而认为意义不大,上市公司自有对策的约为23% 。
在证监会的这份征求意见稿上,我们注意到,它里面最受关注的一条就是,要求建立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就是这一段时间不少投资者在谈论的“分类表决”。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除了经股东大会审议外,还需要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才行。这项表决制度能不能从根本上对大股东作出约束,防止一股独大呢?
证券市场上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很多情况下,都是因为流通股股东,股份少股权小,在股东大会上,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没有足够的发言权,往往是大股东举手,小股东埋单,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那证监会的这份征求意见稿对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究竟有哪些实质性利好呢?我们今天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理事长王连洲。
专访: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
记者:在证监会提出的五条具体的措施里面,给你印象最深的是哪一条?
王连洲:首先来说提高了,中小股东的话语权的问题,原来就是上市公司大股东,要想再融资要想以物抵债,要想上市要分拆要担保,要大的事情,凡是涉及到侵害流通股东,利益的一些重大决定,原来我没有权力来制约,现在必须得到我们,中小股东的赞同,就是50%以上的流通股东的赞同才行,增强了公众投资者,也就是中小股民的,话语权 分红权 知情权,还有一个保障权,独立董事给他一个保障,要保护他,增强了他的保护的力量。
记者:原来的情况呢?
王连洲:原来的情况,小股东干着急没办法,等于大股东无偿地占有资金,等于担保 分红 筹集的资金,不按原来的招募说明书,进行投资等等的,一些抽逃资金、高消费,这没法制约。
记者:我注意到这个征求意见稿里,特别使用了一个词,是“加强”保护,这个“加强”两个字,以前是没有的。
王连洲:以前是没有的,投资者永远是市场的脊梁,投资者的信心是支撑市场的重要力量,如果投资者的信心,丧失殆尽,你还怎么发展市场呢?应该尊重他们爱护他们,实际上这几条,以加强保护它投资者的利益,实际上也是以人为本,尊重投资者。
记者:我注意到这五条措施,提高了中小投资者的地位,给机构投资者大股东上了一个紧箍咒。
王连洲:这抑制了大股东,圈钱的冲动,也是个紧箍咒,也肯定是完善健全,法人治理机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肯定都是有好处的,对于大股东肯定是一个限制,这是没有问题的,对于小股东肯定是有好处的。
仅在深圳证券市场上,大股东就占用了上市公司上千亿的资金,这确实不是个小数目。到今年8月底,中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已经达到了1380家,市价总值为39031亿元,投资者开户数达到了7164.4万户,其中大多数是中小投资者。他们的权益能不能得到维护?不仅关系到股市的信心,更关系到证券市场能不能长期稳定的发展。那么,如何从制度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呢?
业内人士认为,证监会征求意见稿中,建立流通股股东表决机制,为解决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通过这一机制,上市公司的流股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可以充分协商、沟通,这样可以化整为零,一个个来解决上市公司面临的矛盾,避免一刀切给市场带来的冲击。那么,证监会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规定,如何变成切实可行的制度呢?
专访:证监会官员
记者:在这个征求意见稿里面,它提出来应该有一个,社会公众股的股东的,一个表决制度,在你看来,这个完善的表决制度,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制度?
王连洲:比如说网上的投票,有几个人有电脑上网,有的建议在证券交易中心,在那搞,还有一个,怎么算是真的假的,怎么投票,真票假票的问题,我想还要增加一个司法,还有这个规定的本身,是一个部门的规章,部门的规章还有一个,法律层次的问题,就不如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机制,应该在修改《公司法》中充分地予以体现,这个《证券法》的修改,《公司法》的修改都会完善,相应的对于保护投资者,尤其对于民事赔偿的机制都会完善的。
记者:那么根据你的推测,如果普通的投资者,中小股东,他们首先能够,看到的一个变化,可能是哪些方面的变化?
王连洲:我想比较容易办的分类表决这个,证监会一个部门就可以决定了,还有一个积极的分红政策,还有一个也可以实行,就是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无故不能免职他,这个可以做到。
记者:像这个征求意见稿,如果让你简单,用一个词来归纳的话,它的核心是什么?
王连洲:核心就是以人为本的一个体现。
9月13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抓紧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也就是证券市场常说的国九条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那么,证券市场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走过了怎样的路程呢?一起来回顾一下。
背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历程
我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经历了短短的十余年,取得了巨大的发展,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日益扩大,上市公司的增加,逐步显现出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一系列相关配套法律的不完善。在9月2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该规定出台后,将成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又一有效手段。
长期以来,社会公众投资者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自中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在许多方面制约了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下发《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意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证券民事赔偿的大门从此打开。而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走过了一条曲折的路程。
1998年底,上海股民状告“ST红光”,这被认为是第一起请求法院主张索赔权的案例。法院没有受理此案。
2001年9月21日,最高法下发《通知》,暂不受理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侵权行为引起的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2002年1月24日,哈尔冰中院正式受理大庆联谊案。全国首例证券民事赔偿案被受理。
2002年4月19日,济南中院开庭审理渤海集团案。这是首起正式开庭审理的证券民事诉讼案。
2002年11月11日,上海投资者彭淼秋与上市公司嘉宝实业公司庭外和解,成为第一个获得证券民事赔偿的投资者。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作为证券民事赔偿的第一个系统的司法解释,它填补了司法实践适用法律的空白。
2004年8月24日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大庆联谊案的65名投资者获得赔偿。
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即《国九条》,提出坚持依法治市,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04年9月2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将成为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又一有效手段。
从高法的115号通知,到国九条,再到证监会的征求意见稿。我们看到,相关部门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步子越迈越大,越迈越实。那么,对证监会的征求意见稿,各方今天还有一些怎样的观点呢?一起来看看。
多媒体
一石激起千层浪,以往只能被迫“用脚投票”的公众股东活跃起来。在北京复兴路华泰证券营业部炒股7年多的老王兴奋企盼之情溢于言表,股民:“只要跟我们有关的事,我一定会去投票。多少年了,就等着能为自己投票的这一天,大股东凭什么随便掏咱的钱袋子?!”
徐一钉(民族证券):该规定对上市公司大股东恶意、随意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具有很大的遏制作用,有助于恢复市场的信心。
孙卫党(世纪证券):这表明管理层对证券市场进行重新定位,从偏重于融资,到注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个转变。这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对蓝筹股长期稳定的持有。
对中小投资者来说,证监会的征求意见稿给了他们一个表达意见的机会。监管层也通过这个意见稿传达出这样的信息,证监会对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方面动了真格,而流通股股东不再被动接受大股东的决定,他们能在公司重大事项上发出自己的声音,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切实维护自身的利益了。
记者:卢晓波 康敬峰 王朝阳 顾平 李萍萍 杜丽娟 沈竹
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 《经济半小时》 首播时间:21:30
重播时间次日: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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