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税收政策出台促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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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7日 07:58 中国经济时报 | |||||||||
新华社北京电 为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在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调整资源税税额标准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政策。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内容主要包括:对东北地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资讯 行情 论坛)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
——调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政策内容包括:对东北地区的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主要包括:对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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