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决定在东北地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振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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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5日 17:32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北京九月二十四日电 (记者 赵建华) 为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中国决定在东北地区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调整资源税税额标准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政策。 财政部今天公布的消息称,对东北地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和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所含进项税金,准予 用当年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抵扣。当年没有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扣。东北地区的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在不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百分之四十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百分之四十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一千二百元人民币,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 据悉,中国从今年七月一日起,在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实行上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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