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欣悦) 昨日,国家海洋局在其成为行政处罚被告的首起案件中胜诉。北京市一中院一审维持了其对山东荣成海达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达公司)的处罚。
2000年11月18日,海达公司向荣成市海洋局与水产局申请使用海域,建造2条承重3000吨级的坞台滑道。后又申请将填海面积扩大至18700平方米,均获批准。
当月,海达公司开始填海。《海域法》颁布后,该公司没有到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用海手续。至今,海达公司仍在进行船台及水下滑道施工。
去年11月28日,国家海洋局对海达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称该公司非法占用海域57.02亩,其行为违反了《海域法》的规定,责令海达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513180元的罚款。
被处罚后,海达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国家海洋局因此首次成为不服违法用海行政处罚案的被告。此案被称为“填海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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