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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治污投入600亿之说纯属子虚乌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 15:05 经济参考报

  十年来,淮河流域累计投入治污资金约193亿元。个别记者报道所说的600亿元投入才纯属子虚乌有。我注意到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有关同志也声明没有提供过600亿的说法,国家环保总局也表示没有提供600亿的说法。记者的报道应该客观准确,不能道听途说,更不能为耸人听闻而不负责任地胡编乱造。听说有关部门的同志多次希望那位记者提供600亿的来源,该记者却一直回避这个问题,后来该记者也不再提600亿元投入,而改口说国家投入几百亿元。

  记者报道要本着客观准确的原则。特别是国家级通讯社的记者更不能为出名就刻意编造“新闻”,沦落为不负责任的小报记者。这实在是新闻记者的悲哀。要是评选今年10大环境假新闻,我肯定给编造600亿元的记者投一票。

  关于污水团的成因

  淮河流域降雨集中,每年初汛,淮河都要发生大大小小的污水带和污染事故,主要原因是淮河及其支流闸坝较多,各地为农灌之需,均在各闸坝内蓄水,以便抗旱。平时没有生态基流,每年初汛时上游各地相继开闸放水,在洪水推动下,闸内积存的污水集中下泄,形成污水带。自去年枯水期以来,淮河上游各大大小小的闸坝基本上处于关闭状态,闸上蓄积了大量的污水,既有工业达标废水,也有大量未经处理的城市生活污水。中国有句老话,流水不腐。闸坝内积存数月,即便是清水,也变成了污水。随着汛期来临集中弃闸放水,闸内蓄积的污水,还有大量面源污染随径流直接进入淮河干流,短时间内对淮河干流造成巨大的污染冲击负荷,远远超过水环境的自净能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发生水污染事件是必然的。

  淮河出现污染团后,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力量对水质情况进行了全程监控,并要求各地采取各项应急措施:一是及时报告污水团信息;二是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严防偷排偷放违法行为;三是及时在当地媒体公告淮河水质,避免环境污染造成损失。

  在淮河上游集中弃闸放水前,应该讲淮河干流水质基本能维持在三类至四类的水平,淮南、蚌埠等大城市的饮用水安全基本能够得到保障。为什么汛期一来,就发生水污染事件,值得我们考虑。如果淮河上游各闸坝不集中开闸放水,如果平时各闸坝能够保持一定的下泄流量,保证合理的生态基流,闸内没有蓄积那么多的污水,就不会对下游造成那么大的影响。如果生态基流无法得到保证,即使所有工业企业达标排放,所有城市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排放,蓄积在闸坝上的水体COD仍将高达100多毫克/升,超五类标准好几倍,一旦集中下泄,也必然要发生水污染事件。客观地讲,这次淮河污染事故的发生,主要原因是由于闸坝集中弃闸放水造成的。

  关于闸坝的调度问题,多年来专家们一直呼吁应保持合理的下泄流量,避免汛期集中下泄,造成水污染事件。水利部也曾专门就闸坝调度管理问题提出过有关要求,如《关于加强闸坝调度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1]155号)明确要求,各流域机构在保证防汛抗旱和供水安全的同时,要统筹兼顾、维护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探索放水方式、放水量等可能的新方式方法,不能因为下泄水造成下游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发生。但实际上,流域内已有的闸坝和水库在最初建设时未考虑环保和生态的要求,正如淮河水资源保护局有关负责人不久前在接受有关媒体访谈节目时所言,平时上游的污水一直蓄积在闸坝上,低于标准水位时进行蓄水灌溉,超过标准水位的时候它才开闸放水。如果没有众多的闸坝,淮河水体的自然属性不被人为改变,淮河绝不可能每年初汛时周而复始地发生大规模的水污染事件。当然,淮河流域工业污染达标成果还比较脆弱,有的地方甚至反弹严重,多数城市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面源污染还缺乏有效防治手段,这些工作都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淮河治污计划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污染防治工作,同时切实合理调度水资源,保证河道生态基流。

  关于淮河十年治污成效

  客观地讲,淮河污染治理确实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一些支流污染依然严重,治理速度赶不上污染速度,但在看到问题的同时,应当客观评价淮河治理成果。如果没有这十年的努力,淮河的情况可能会比现在糟糕得多,今年的污染事件可能要严重得多。治淮十年来,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沿淮四省采取了结构调整、工业污染防治、污水处理厂建设、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一系列措施。总体上看,沿淮四省在经济快速增长的情况下,淮河流域排污总量有所下降,水质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过去淮河流域高速度的污染趋势得到初步遏止,十年淮河治污成效不容抹杀。主要表现在:一是"十五"重点治污工程建设取得一定进展。淮河"十五"计划确定了488个工程项目,目前共有136项已经完成,占28%;171项在建,占35%。二是工业结构调整初见成效,工业污染负荷的比重由治理前的70%下降到目前的40%左右。三是生活污水处理量大幅度增加,治淮初期,沿淮四省没有一座城市污水处理厂,目前已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56座,形成了日处理规模353万吨的能力。四是排污总量得到一定削减。2003年,主要污染物COD入河量没有随着经济总量的增加而增加,反而比1994年削减了50%左右。

  五是淮干水质得到改善,部分支流有所好转。十年来,淮河干流高锰酸盐指数浓度值总体呈下降趋势,由1994年的6.8mg/L降至2003年的4.9mg/L,从1998年开始基本满足III类水质要求,即经过处理后可以饮用。六是沿淮群众的环保意识高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治污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

  这些成绩是在淮河流域大部分都是欠发达地区的条件下取得的,是十分不容易的,也证明了国家将淮河流域作为重点流域进行治理的决策,是非常及时和正确的。

  污染治理不可能一劳永逸。污染反弹与遏制是长期、艰巨的工作。个别记者因为一次污染事故就全盘否定国家10年治淮的进展,以点带面,以偏概全,不了解环境保护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缺乏科学、客观的态度,哗众取宠,产生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关于水利与环保部门的统计数据

  在“九五”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和沿淮四省政府共同制定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计划》确定2000年淮河入河COD排放量为81万吨,这个数据是国家环保总局与水利部、沿淮四省反复测算后确定的。根据2003年的同步监测结果,淮河全年COD入河量为71.2万吨,比2000年的81.2万吨削减了12.3%,与1994年150万吨相比削减了53%。

  关于淮河COD排放数据,环保部门和水利部门数据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环保部门是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要求,公布入河排污量,而水利部门公布的是污染源的排放量,入河量和排放量是没有可比性的;国家环保总局也有污染源的排放量数据,依据2003年的环境统计年报,淮河流域COD排放量为101万吨,与水利部门123万吨相差22万吨,主要原因是水利部门一次监测或两次监测数据的平均值乘上365天所得;而环保部门则是每月进行监测,监测的平均值乘上企业实际生产天数计算所得(一般企业扣除停产检修时间,330天为正常生产工期)。某记者所说“环保部门按一年225天计算,水利部门按一年300天以上的说法”是不妥的,据了解,安徽省环保部门有关负责人也并未说过这样的话。

  实际上,从上世纪70年代起,环保部门就开展了水环境监测工作,经过30多年的发展,在水环境质量监测领域,环保系统已经具备最强的监测能力,监测水质指标以达60-80种之多。世界银行曾委托丹麦水利研究所承担《淮河流域水质监测系统调查》研究课题,丹麦专家组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水利部水文局的有关专家共同组织对沿淮四省环保系统的省级监测中心站和水利部门的水环境监测中心,就技术力量、仪器装备、质量保证、操作规程和管理手段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分析,结果表明,环保系统监测站的人员技术水平、监测工作资历和经验,以及仪器设备的配置和使用等,均是目前国家最优。

  在数据监测和环境信息发布问题上,我们已经有了不少深刻的教训,如2000年陕西省丹凤县境内发生氰化钠翻车事故后不客观的环境信息报道等,都给社会稳定和对外贸易造成了负面影响。在国务院“三定”方案中,规定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对外统一发布。在国务院强调依法行政的今天,任何其他部门自行发布的环境质量状况公布均属无效。"非典"的教训警示我们,任何种类的国家公报只能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如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只能由国家统计局发布,“非典”疫情公报只能由卫生部对外发布一样,环境监测和数据信息必须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否则将会误导公众,产生不良的国际影响,甚至造成社会混乱。

  关于国家水质标准问题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和《淮河“九五”计划》曾提出到“2000年实现淮河水体变清”的目标,这个目标是有特定含义的有限目标,即全流域主要污染物COD入河总量控制在36.8万吨。由于大家当时对淮河治理的长期性、复杂性的认识不够,现在看来,当时的目标要在五年时间内完成,十分艰巨。国际上治污一般要用五十年左右的时间。我们的流域污染所处情况与美国20世纪50年代情形相似,当时的美国采取的水污染防治计划没能如愿,主要原因是当时的美国国家环保局的权利和预算十分有限。因此,从1970年起,美国国会意识到唯一的解决办法是建立和强化国家环保部门,并授予其充分的权利控制水污染,包括帮助各城市建设有效的城市水污染控制系统,并实施重罚计划。我们可以吸收和借鉴美国的流域污染治理教训。

  鉴于淮河治污“九五计划”确定的目标没能全部实现,因此,国务院确定“十五”期间继续把淮河水污染治理纳入“十五”环保工作重点,并明确要求要科学的、实事求是地确定“十五”淮河治污目标,为此,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18个部委、流域四省人民政府和有关专家,综合考虑流域经济发展水平和污染治理水平后制定了“十五”淮河治污目标。根据“十五”目标,2005年年底前,淮河COD入河总量要控制在46.6万吨,从目前情况看,还需要削减COD15万吨左右。

  世界各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是参照国际上通用的环境基准,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阶段和技术水平,综合考虑后确定的。我国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也是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经济、环境、技术方面的专家,综合考虑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阶段和治理技术水平后制定的。我国首次制定实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是在1983年,其间曾于1988年、1999年和2002年进行过三次修订。应该讲,这几次标准的修订,是从当时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水平角度综合考虑的,在全国范围内都适用,并不是专门针对淮河制定的。从标准值来看,有的比以前放宽了,也有的比以前更严格了,还有一些未作改动。某记者说“为了完成2000年淮河变清目标,有关部门提前更改我国水质测定标准”的说法是不实的,也是不负责任的。(摘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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