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银监会开始收缴监管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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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 10:40 中国经济时报 |
记者唐福勇9月19日北京报道 记者今天获悉,从9月20日起,银监会将对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取监管费。根据被监管机构2003年12月31日的实收资本和资产总额,银监会2004年监管收费总额预计为50亿元左右。 银监会负责人表示,收费对象包括各类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银 行业金融机构。而监管收费分为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分别按以下标准收取:机构监管费按照被监管机构实收资本的0.08%计收,外资银行分行按银监会核定的营运资金的相同比例计收。业务监管费按照被监管机构的资产规模分档递减,分段计收。具体比例是:资产在3万亿以下,按资产的0.02%收取;3-4万亿部分,按0.015%收取;4-5万亿部分,按0.01%收取;超过5万亿部分不计收。银监会负责人解释说,监管收费标准是根据金融机构资产规模的大小来确定的。资产规模越大,收费标准越低,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与美国货币监理署(OCC)公布的2003年收费标准相比较,资产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的收费标准高于OCC,与外资银行等资产规模较小的金融机构相比,我国目前确定的收费标准低于OCC。 银监会负责人同时表示,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的补充和资产的增长,监管收费的比例会逐步下调,且主要下调的是目前资产规模较大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几年后,总体监管收费比例将达到并低于OCC水平。根据财政部和发改委的规定,监管收费标准的有效期为3年,收费期满后将重新核定。银监会的监管收费并不是由银监会自行支配使用的。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全部上缴中央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且银监会的各项经费开支,包括员工收入与监管收费没有必然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