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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个案监督地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9日 17:16 经济观察报

  立法需慎重

  鉴于经常有案件当事人来人大上访对司法个案不服审理、判决的情况,在湖南省人大内司委的座谈会上,来自各市州的人大内务司法工作者呼吁省人大常委会启动立法程序,出台个案监督的地方性法规。

  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员由人大任命产生,对人大负责,因此人大有义务也有权力对法院及法官进行监督,但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首要原则,因此法官受到制约和影响只应该来自法律,即法官只应对法律负责。而且法官有其独立审判的特性以及对于所处理的案件享有排他性的权利,所以,没有任何人或组织可以干预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论证、对案件适用法律的取舍。因此,人大对司法个案监督需慎重,因为个案监督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沦为对司法的干涉。

  在我国,人大行使立法权,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人大并不享有司法权审判权,人大直接对个案监督,容易导致国家职能分工的混淆和司法独立、司法权威的丧失,由此就可能会动摇司法的独立性。而人大对于个案监督过于细致,又相当于给法院增加了一个审查程序,这将会使法定程序受到冲击,给法院判决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可能使人们陷入对法律无休止的诉争和上访当中,反而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另外,案件的审理程序是专门的法律问题,尽管目前我国的专业司法人员职业化程度不是很高,无论如何,专业司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司法技巧在整体上仍比人大代表要强,人大对具体案件审理的监督可能会导致一种外行指导内行的现象出现。还有,由于人大个案监督没有相关的法定程序要求,而我国有关诉讼法律已经设定了当事人的一些救济措施,如上诉制度、再审制度等,在这些程序中都没有规定人大对法院裁判予以纠正的程序。如此一来,如果人大个案监督再出差错,就很难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补救。

  其实,根据宪法原则,人大对司法进行监督,只应保持定位于人大对法院在宪法规定权限内的整体监督,既充分行使其对法院的工作报告审议权,对审判人员的提名与罢免权,监督司法制度运行是否良好,是否存在需要改进的问题及对司法政策的监督等,以此来纠正审判活动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以及一些司法不公问题。从法律规定来看,人大对司法的监督权并不包括人大对个案的监督权,因此人大对个案监督既缺乏法律的实体根据,也缺乏程序根据。从法律推理的角度,也不能得出人大对个案具有监督权。

  (抚顺 李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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