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珠三角九省区签订协议 取消省区贸易限制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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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6日 11:06 信息时报 | |||||||||||||
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胡燕妮) 昨日,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高层联席会议在广州召开,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个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在会上联合签署了《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合作协议》,从此广东人可以更自由地在其他省内进行贸易的往来。广东省政府许德立副省长、徐尚武副秘书长、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滕佳材局长等领导参加了会议。
取消限制外省产品政策 据了解,本次高层联席会议出台了五个方案,加大九省区之间的合作。其中《关于创造开放的市场环境的工作方案》取消各地对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的限制政策。全面清理实行地方保护和市场封锁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坚决取消以下贸易壁垒:限制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限制本地产品和服务进入外地市场的;专门针对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收取费用的;对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设定不合理许可或审批条件的;指定经营者和消费者经营、购买、使用本地产品的。其次是开放商品市场,实行区域内市场一体化,对在区域内流通的其他成员方商品,实行省(区)民待遇,不得设置不平等的条件,限制其在该地区内销售。 同时,建立名优产品市场绿色通道;简化开办市场和举办展销会的登记程序,为区域内各成员方企业开办跨省(区)合作的大型市场和各类商品的展销会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建立市场和展销会登记注册的绿色通道;大力加强区域内各省(区)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之间的联系,做好区域间消费者投诉的通报、收集、处理和信息反馈等工作;建立消费者投诉协调处理制度,对于区域内其他消费者协会(消委会)转来的投诉,要尽快优先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反馈。 九省区投资获同等待遇 昨日,联席会议还通过了《关于促进企业合作发展的工作方案》鼓励区域内企业合作,各成员方支持区域内重点优势企业名称冠以本省(区)行政区划;允许各成员方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在本省(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中使用本省(区)行政区划名;区域内的投资人在区域内其他地区投资兴办企业的,可以享受同等待遇;各成员单位之间建立企业登记管理信息交换制度,为区域内企业投资和开展经营活动提供相关信息咨询;对投资经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合作项目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提供快速通道服务;对区域内重点优势企业来本省(区)投资的,采取提前介入、指定服务窗口、指定专人负责等措施,积极协调和解决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当天,还通过了《关于商标行政保护合作的工作方案》、《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合作的工作方案》、《关于加强信息交流的工作方案》等合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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