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金融稳定 对金融“蛀虫”严惩不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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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 15:07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
本报记者 刘晓林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9月13日上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法院和广东省珠海市中级法院分别在当地对王利明、苗平和王翔3名票据诈骗罪犯以及利用银行职务便利收受巨额贿赂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受贿罪犯梁世汉执行死刑。上述案件再次对金融安全敲响了警钟———
案件回放 1999年春节前后,原任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建设路支行会计科科长王利明与苗平、宋中俊、王翔等人,先后以高息诱骗河南省交通厅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等5家单位将共计资金3302万元存入王利明所在银行,然后伪造并使用伪造转账支票、汇票从该行共骗取上列储户存款人民币2843.2万元。案发后,致使国有银行资金2000余万元无法追回。 1998年11月至1999年4月,原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城东路支行职员王翔与薛喜斌、史洪涛、吴贵前以及前案的王利明、苗平、宋中俊等人,采用电脑扫描储户印鉴方法,伪造并使用伪造的银行票据,将河南证券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存款资金4000余万元转出后非法占有使用,造成国有银行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 1997年6月至1998年4月间,原任中国银行珠海市分行国际结算科进出口组组长梁世汉利用职务便利,为珠海经济特区亚德贸易有限公司和珠海市润辉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强(在逃)开具31张信用证,开证金额3445万余美元、1282万余德国马克。梁世汉数次收受周强给予的人民币579万余元。周强贴现其中8张信用证造成开证银行损失本息合计1033万美元。 案件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介绍,由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社会上不法分子内外勾结共同实施犯罪,是中国当前金融诈骗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熟悉金融业务及操作程序,知道如何规避银行规章制度的约束和监管,他们的参与使金融诈骗犯罪更加隐蔽,更容易得逞,社会危害性也更大。 除内外勾结作案现象比较突出外,当前金融诈骗案件还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犯罪金额越来越大。动辄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损失惊人,潜藏巨大的金融风险,而且涉及面广,受骗人多,善后处理难,容易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二是犯罪手段专业化、职业化,狡诈隐蔽,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犯罪的案件不断出现:如非法获取储户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卡复印件后,采取电脑扫描方式伪造金融票据偷支储户存款,也有的利用通过破译密码、修改计算机程序等实施金融诈骗; 四是跨国(境)、跨区域犯罪参加。特别是信用证诈骗案件,往往境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一旦得手,便把巨额资金转往境外,或者携款潜逃。 严惩不贷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如果金融不稳定,势必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当前影响中国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的各种因素中,金融犯罪不容忽视。 据统计,2000年至今年上半年,中国法院审结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20352件,判处犯罪分子27915人;审结金融诈骗犯罪案件7264件,判处犯罪分子7586人。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各级法院对金融诈骗犯罪的惩处相当严厉,但金融诈骗犯罪发案仍居高不下。据统计,2000年中国法院审结金融诈骗案件1723件,2001年审结1722件,2002年审结1675件,2003年审结1588件,今年上半年审结556件。 大量案件表明,为骗取金融机构巨额资金,一些不法分子总是想方设法通过贿赂或者利诱手段,拉拢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犯罪或者为其犯罪提供协助。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表示,必须依法从严惩处参与金融诈骗犯罪和腐败、渎职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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