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优先进入直销业 内资企业如何“曲线救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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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 22:57 中国经济时报 | |||||||||
-本报记者张帆 随着中国直销立法紧锣密鼓地推进,一个在国际直销业界从未出现并引发了立法争议的重大课题开始被中国国情催生了出来,这就是“中国直销立法中内外资企业同等国民待遇问题”。该问题被作为中国直销立法中的一条生死规则横亘在中国直销的立法者面前,引发着一轮又一轮中国直销业界、直销从业者、中外直销企业和部分中外传统企业空前的眼
在这沸沸扬扬的业界争论中,逐渐凸现出两个重要论点:一个是外资先行观点;另一个是内外资同步开放观点。持外资先行观点者认为,中国直销业界如要实现软着陆,就必须执行“外资先行”的立法原则,否则很难实现中国直销业由乱到治的理想。其核心依据是外商投资直销企业比中国内资直销企业更懂直销,更能依法运作直销产业。而持内外资企业同步开放观点者则认为:外商投资直销企业能做好的事内资直销企业也同样有足够的能力做好,在直销立法中不应该对国内民族企业进入直销市场启动歧视性政策。 针对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作为一个研究中国直销14年的学者,中国商业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员胡远江向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进行了深入的剖析。 外资先行到底有没有好处? 胡远江讨论的第一问题是,外资先行的立法原则到底有没好处? 他肯定地回答说:当然有。关于这一点只要对中国直销业的运行现状做一次盘底就会清楚:1998年中国政府禁止传销后允许转型并从事多层次直销的10家外资企业中,大多数企业除了在市场运营中有了超常规的发展外,几年来一直有着较为良好的经营记录,并且在经营过程中表现出了对中国政府所制定的新管理政策的理解、默认和支持。它们相对规范的运作不仅在市场上传输着一些正确的直销理念,同时也一直在不遗余力地推进中国直销立法的进程。基于此,在直销立法中推出“外资先行原则”,可能给饱受中国直销问题折腾的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带来如下实实在在的好处: 第一,让外资先行,体现了中国政府对WTO承诺的完整兑现; 第二,让外资先行,特别是以现有转型企业为基础,对入境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资格审察,对其准入资格进行核审,能够建立管理过程中的可控性安全系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内外资企业同步开放引发一哄而上的行业混乱; 第三,让一批综合条件好的外商投资直销企业提前准入直销市场,可以借鉴其丰富的国际直销市场运作经验逐渐架构起规范的中国直销市场秩序; 第四,国外直销企业的提前准入还源自于比较大的投资可能带来的社会责任的良好承载能力。 外资先行可能引爆的弊端 但是,外资先行的立法原则到底有没有弊端?胡远江也指出,当然有。回顾从1992年到2004年这一个时段中国直销业的运行,特别是1998年到2004年这一时段,我们就会发现,尽管大部分中国政府要求转型并核准其从事多层次直销的外资企业在市场运作中表现出合作、不逾矩的一面;但另一方面少部分外商投资直销企业也在市场推进中表现出恃宠而骄的恶性运作,这也直接引发着中国直销市场的混乱。因此,从现状分析未来,如果执行外资先行的直销立法原则,它将极有可能带来如下弊端: 第一,它可能直接造成中国直销市场完全由外商投资直销企业一统市场的局面,形成政策支持下的垄断,如果坐视这种状况的发展,它将极不利中国未来的商业安全; 第二,部分外商投资直销企业可能在外资先行的法律前提下启动非法运营直销市场或者在直销市场的运作中局部违规的程序,毁弃我们试图运用外资先行模式把中国直销业导入理性运作秩序的美好理想。与此同时,由于宗教背景和价值观的不同,还极有可能从资金到平台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支持; 第三,在外资先行的立法原则中极为明显的弊端将表现为与WTO原则中所阐述的基础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的直接冲突。其表现形式将形成为“外资直销企业可以拥有超国民待遇,而本土内资企业则不具备国民待遇”,这种状况的出现将有可能极大地伤害一批内资直销企业的投资激情; 第四,外资先行的立法观点将极容易造成门户开放政策下的良莠不齐。因为中国直销业运营十四年的结果表明,在外商投资直销企业中,并非所有的直销企业都是合法运营的,同时,这些外商投资直销企业也并非在所有的运作时间内都处于合法运营的状态。 外资先行后内资直销企业怎么办 如果按照1998年以来的转型政策,中国本土的直销企业是不存在的,但实际上像天狮集团、中国新时代集团等一直在以与安利一样的模式拓展市场,它们的品牌几乎也如安利公司一样如雷贯耳,并成为中国本土直销业阵地还在的标志。与此同时,在一些地方政府支持和包容下,新直销企业也不时在开张营业,并在区域市场游刃有余地运作。另外,一批地下企业也在打着直销旗号跨省市、跨区域的直销作业。尽管有新闻媒体的重磅曝光,职能管理部门运动式的清扫,但都未能根除这种中国直销业的地下运作怪状。 对这些情况,胡远江一言以蔽之:1998年,中国禁止传销,核准10家外商直销企业转型并从事多层次直销。也说是说,中国政府其实已经启动了外资先行的政策杠杆,但中国直销业的发展远未天下太平。因此,在2004年中国直销业的立法进程中,如果还把外资先行作为中国直销业实现由乱到治的准入性原则,那么,中国内资直销企业何去何从的问题依然将凸现出来。 胡远江认为,内资企业可能选择如下5种方式进行直销作业: 第一,走上海外直销的征战之路。譬如走进俄罗斯、东南亚各国的直销市场。待在海外直销市场立住了脚根之后,再墙外开花墙内香,杀个回马枪; 第二,走上灰色作业地带。这种灰色运作将以区域经济政策的支持、地方政府的默许和无孔不入的公关行动作为基础,在外商投资直销企业正面攻掠市场和密告举报的双重压力下寻找生存空间,在不同等竞争条件下顽强地存活着和发展; 第三,走进地下运作状态。在中国直销立法后,特别是在外资先行的前提下,可以预见的是,这种有公司、无公司或者“公司在我心中”的地下运作很可能愈演愈烈; 第四,摇身一变成为假外资企业; 第五,换汤不换药,转换营销概念。这种运作方法在市场实践中采取的是不以直销命名,以其它创新营销方式进行命名,如电子商务、直复营销、特许经营等,但它在市场实践中始终推进的将是直销实践。 所以,在外资先行后中国本土直销企业将依然可能找到自己的生存方式,依然将会组合式运作并与外资直销企业一同生存和发展,有所区别的是它们各自的生存和发展的档次不一样,而这种生存和发展格局将极有可能让1998年后中国直销业的发展过程重放一遍,其在市场实践中也将让工商执法部门遭遇更为艰巨的尴尬。 内外资企业同步开放可行吗 那么,在中国2004年度中国直销立法中,用内外企业同步开放的原则取代外资先行的立法原则到底可行吗?胡远江认为,内外资直销企业同步开放,是把双刃剑,关键是要趋利避害。 其优势在于真正实现WTO原则下的同等国民待遇,有效打破政策垄断下的不公平竞争格局,整合内外资合格直销企业的良性竞争力量来共同打造规范的中国直销市场。同时有利于工商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效规避遭遇灰色直销作业所带来的执法尴尬,真正对非法的直销实施有效的打击。 但同时,也要设定科学的操作原则和规程。如:内外资企业设立严格准入条件,包括注册资本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规模化的自我生产系统和冷静期制度等,用统一指标形成高门槛、硬条件; 第二,不设数量限制,扫除审核中的灰色区域。如果在前期直销企业的审核中为避免一哄而上的情况并规避因数量限制而引发的腐败,在门槛的设置上可以适当高些,用门槛标准来形成审批壁垒; 第三,制定统一的审核流程,归国家工商总局最后做独立单一的审批口径,可建立企业所在地区工商部门初审,企业所在省、直辖市再复核、国家工商总局最后核准的流程执行,避免多层审核和多头管理; 第四,在对内外资直销企业的管理过程中坚持统一标准,谁触雷区,就查处谁,无论其是内资还是外资,并通过传媒在业界内外公布,以形成监管过程的空前震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