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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储值”如何成骗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3日 17:25 《中国经济周刊》

  ★文/郑重

  8月31日,位于号称“济南大客厅”的泉城广场南侧的山东众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旺公司)已经“关门”20多天,门上贴着一张白纸告示:“领取存折人员暂停办理手续,营业时间近日就定。敬请广大客户谅解。山东众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客服部,2004年8月11日。”在公司大门旁边的墙上,还贴着一张绿苑置业公司的紧急声明:本楼房产属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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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有,众旺公司与本公司只是租赁关系,请不要破坏楼房设施。

  众旺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内部人士说,自7月底至今,每天都有来自全国各地的上百人到众旺公司济南总部要钱。来要钱的主要是两部分人,一是花钱买奖励权的持卡消费者,一是刚加盟众旺、还没有赚到钱的代理商。他们每个人参加“消费储值”的投入都超过万元,最高的达20万元。

  据山东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郑州、济宁、烟台三市的众旺公司代理商均已卷钱失踪。8月5日之后,众旺公司中层以上人员便神秘消失,一个也没露面,手机全部关闭。

  “消费神话”

  “消费储值”营销系统由众旺公司自2003年3月创办运行。它一手联两线:一条线是加盟商家,一条线是持卡消费者。

  按照众旺公司的解释,“消费储值”就是“边消费,边储值;自然消费,额外获奖。”消费者在购物或享受服务的同时,还能得到丰厚的奖励,是“为商家锁定客源、为消费者带来利益”的创举。众旺公司与每个加盟商家签订协议,在1%到15%的范围内确定一个计点率(众旺公司向加盟商家收取佣金的比例),按此收取服务佣金(佣金=持卡消费额×计点率)。假设计点率为10%,那么加盟商家就要按持卡者消费额的10%向众旺公司交付佣金。持有众旺公司“消费储值卡”的消费者,也是根据加盟商家给众旺公司的佣金比率来确定获奖的应达消费额。消费者在持卡消费的同时,获得相应的储值点(储值点=持卡消费额×计点率),储值点积累到200点时,达到一个奖励标准。比如,在一个计点率为10%的加盟商家,消费者持卡消费100元,能得到10个储值点,当累计达到200个储值点时,就获得一个奖励权。也就是说,消费2000元,就能获得1200元的现金奖励。回报率远远高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和国债、保险等的回报率。

  仅仅一年多时间,众旺公司在全国的加盟商已超过114万家,遍布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持卡消费者近百万人。

  玩弄经济学术语

  天上不会掉馅饼,大家都很清楚。众旺公司编织的“神话”和它给自己身上罩上的光环却让消费者掉入了众旺精心布下的陷阱中。

  今年年初以来,北京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的一些教授经过分析后,对众旺公司的“消费储值”提出了质疑:众旺公司靠什么赚钱?

  按照众旺公司自己的说法,赚钱靠的是时间差和后续佣金,即“大数法则”。给一般消费者的奖励,并不是一次发清,而是隔月发放,约10次即20个月左右发完,每次发放金额为100元左右。而对高端客户一个奖励权奖1.08万元的奖金,是隔季度发放,约需5年时间发完。但佣金是每半月向商家收取一次。因此每个月内,收入的资金远远大于返还给消费者的数量。

  众旺公司推出的“大数法则”、“第三方营销”等理论让大多数消费者不知所云,但“消费2000元就能得到1200元的现金奖励”却直接刺激了人们的眼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保险学院副院长谢进城教授从经济学的角度对“消费储值”的形成理论之一—“大数法则”进行了分析。

  “大数法则是现代数学概率论中的重要定理,是用来阐明大量随机现象平均结果的稳定性的一系列定理。这个法则一般被运用在保险学上,用来考察保险风险损失和计算保险费率的。举个例子来讲,保险公司在计算车祸的发生率时,1000人中发生的概率不稳定,但10万人发生的概率就比较稳定了。保险公司就是运用大数额的数据调查来计算承保的价格。如果中介公司宣称‘消费储值’是在利用大数法则,那么它对大数法则的运用可以说是反面的。因为他们给消费者的奖励实在太高了,到了令人惊讶的程度。在运营的初期,因为规模的不断扩大,不断有消费者加入进来,处于高速膨胀中的中介公司从新加盟商家那里收取的巨额资金可以沉积下来,对于消费者的奖励承诺是容易兑现的。但是,当这种模式运行到它的极限时,因为市场的份额是有限的,面对巨额的奖励金额,最坏的结果就会出现中介公司突然销声匿迹,其负责人携款出逃无影无踪。可以说,‘消费储值’这种消费模式是在拆东墙补西墙,是在吞没后加盟消费者的本金,最后赚到钱的只有少数的消费者、投机的人和中介公司,其他人只是出钱看他们唱一出戏而已。”谢进城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其中的种种玄机。

  是诈骗吗?

  今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山东省工商局、山东省公安厅、人行济南分行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对众旺公司“消费储值”的性质和危害作出认定,其中第一条就是“涉嫌以变相非法融资形式诈骗”。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琦琛认为,从法理上讲,一个企业总体上入不抵出,却以高额回报为诱导进行虚假宣传,就隐含着欺诈成分,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之嫌。“消费储值”最大的欺骗性在于它的隐蔽性,表面上看,它让买者(消费者)和卖者(商家)都得利,损害性貌似没有:消费者即使上当受骗,又能损失了什么?不就是一张卡钱吗?但是由于绝大多数持卡消费者是为了高回报而消费,消费就不再理性,相当部分消费是无用乃至过度消费,而加盟商家的暗抬价格又很难察觉,所以对消费者的损害是悄然中发生的。如果继续听之任之,后果难以预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雷兴虎说:“消费者在加盟商那里办了众旺公司‘消费储值卡’,在这种情况下,加盟商就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众旺公司的代理人,如果加盟商与众旺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那么消费者与众旺公司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合同无效与可撤销性行为结果都一样,消费者无法得到民事上的补偿。消费者想要在民事上来得到司法救济还是有些困难。”

  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授乔新生认为,众旺公司虽然在民事上很难追究其责任,但它却已经涉及到了刑法中的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众旺公司对经济学上的理论进行扭曲和变形使之具有迷惑性,这本身就是一种隐瞒真相的行为。众旺公司下属的服务中心负责人卷走的款项高达数百万元,这也符合“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要求。至于“以非法为目的”那更是不言而喻。种种迹象表明,众旺公司触犯了刑法,可以以涉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山东众旺公司的“消费储值”在法律上的定性还没有确定,但明显潜藏巨大的经济风险和社会隐患,由于“消费储值”是一种新出现的经济现象,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找不到取缔的直接依据。而且,处理工作涉及工商、公安、金融、税务等多个部门,协调起来也有难度。

  这些,无疑反映了我国在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建设上的空白和滞后。在这方面,国家打击传销的做法却足资借鉴。1998年全国查禁传销时,也曾遭遇法律空白、执法无据的情形,但当其危害一经显露,有关部门便立即采取了严厉措施。山东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称,目前,除山东众旺公司外,还有北京、天津、河南等地的十几家公司经营此类业务,其业务范围已遍布全国各地。而“消费储值”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造成的社会危害将远远超过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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