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旅行社拟行“小费制” 税务部门先打招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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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3日 07:55 信息时报 | |||||||||||||
导游收小费也得缴个税 时报讯 (记者 梁晖茹 通讯员 冯国强) 尽管相关政策还没有得到最后确认,但一些旅行社准备实行“小费制”的提法已在社会上闹得得沸沸扬扬。日前记者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获悉,如果一些旅游公司准备在近期实行“小费制”,就一定要按税法的规定替导游就小费收入申报个人所得税。所以广州地税局提醒导游收取“小费”时,应谨记自觉申报个人所
据介绍,“小费制”是目前国际旅游行业支付导游报酬普遍采取的一种方式。在广州,继近日广东中旅宣布在VIP团试行“小费制”,建议游客“如果满意导游的服务,请奖励导游小费”以后,市内多家旅行社也表示将逐步实行“小费制”,并推出不同的导游小费收取方法。以目前中国旅游市场来讲,出境游和入境游两大旅游市场都已实行了“小费制”,收费标准根据出游的线路而制定。例如东南亚线路上的导游小费约为每天20元,欧美线路的导游小费约为每天4~5美元。而在国内游中,有些旅行社则采取在收取的团费中将小费金额退还游客,由游客根据导游服务质量,在旅程结束时支付的变相方式。由于导游的小费收入是现场现金收取,不像支付工资、补贴那样有详细的记录或签收作为计税依据,而且小费的收取是由游客自愿直接支付给导游的。 为此,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提醒纳税人在收取“小费”时应自觉守法,按章纳税,并主动向旅行社报告,由旅行社实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广大旅游社也应规范营运管理,加强导游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把“小费”收入纳入正常缴纳个税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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