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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订立“价格同盟”是否合法 法律说“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1日 17:3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9月11日电 经营者以协议方式订“价格同盟”是否合法?近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终审判决的形式对这种方式说“不”。

  法制日报今天报道说,2000年5月到2001年8月间,泰顺县城关31户液化气经营者签订液化气联合经营协议,限定参与联合经营的各液化气经营者实行“统一销售价格、统一收款、统一分红”的“价格同盟”。期间,31户经营总额达330余万元。2002年3月,泰顺县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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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局对各经营者的不正当行为分别处以1万元至1.8万元不等的罚款。其中20多户经营者不服,向泰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认为,31户液化气经营者通过协议方式约定在物价部门指导价范围内实行“三统一”经营,但各经营者之间仍是独立经营,而非形成新的联营体,经营者的统一价格销售行为,妨碍市场的公平竞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给予相应处罚。泰顺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

  20多户经营者不服,上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认为工商局处罚有据,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陈东升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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