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北京供电公司“霸王规定”被撤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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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8日 10:40 京华时报 | |||||||||
限令下属供电所购买指定电表 本报讯 (记者 王阳 实习生 李杰琼)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近日判决一起涉及到公用企业的不正当竞争案。法院认定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北京供电公司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电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昨天,北京供电公司已撤销了上述“霸王规定”。据悉,此案是北京市法院审理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首例案件。 1999年和2000年,朝阳区进行农网一期改造工程时,天津赛恩公司与小红门乡电管站、王四营电管站、高碑店电管站、十八里店电管站、双桥电管站签订了电表的购销合同。但2002年底,朝阳供电分公司以朝阳供电局的名义下发了一个文件,明确规定“所属供电所只能买指定厂家的表具”。上述5家电管所纷纷向赛恩出具公函,表示在二期农网改造工程中不再购买他们的电表。无奈之下,赛恩将其上级单位告到法院,要求供电公司停止这种行为。赛恩的请求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专家说法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田小穹认为,供电公司利用了他长期以来形成的垄断优势地位,强迫下属的电管所交易,剥夺了他人自由选择的权利。电力公司农网二期改造工程需要的电表是农民出资购买的,因此农民有权选择电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指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京华时报》 (2004年9月8日第A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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